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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旁观烟花被炸伤眼 为何诉厂商索赔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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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庆祝村中小伙带女朋友回家,村民集资购买烟花爆竹燃放助兴。不料,一男子在旁观时被炸伤眼睛。他遂将烟花炮厂产品生产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卢某才对被告江西省某花炮厂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5年2月21日晚,原告与本屯的大部份村民为庆祝卢某飞将女朋友带回家的喜事,来到卢某飞家准备燃放烟花。约晚上7点30分,卢某文在卢某飞家的房屋外点燃由全屯青年集资购买的“开门红”(200)组合烟花。原告在旁边观看。当烟花发射到约三分之一时,突然炸开,将原告的左眼炸伤。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到拉堡村卫生室、六寨卫生院、南丹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原告于2015年2月22日又转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到2015年3月10日出院,共住院16天。经诊断,原告所受的伤为:1、左眼球爆炸伤;2、左眼球破裂伤并眼内容物脱出;3、左眼前房积血;4、左眼球玻璃体积血;5、左眼角膜血染;6、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原告为住院已支出医疗费10658.33元。
据了解,该烟花的生产厂家是江西省某花炮厂。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开门红”(200发)组合烟花的生产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原告受伤致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生产的产品造成原告一眼失明,无法恢复视力,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应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58.33元、误工费21466.36元、护理费1186.72元、交通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偿费1600元、营养费1600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148014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共计257165.14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从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看:1、被告生产的产品,即“200发开门红”组合烟花是合格的产品不存在产品缺陷,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的烟花存在产品缺陷。2、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生产的烟花炸伤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广西新闻网)


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6-08-23 00:1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