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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6-08-12 23:55回复
    明后期的一条鞭法
    《明史·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目的:一简化税制,二增加收入,三方便征收税款


    3楼2016-08-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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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措施:
      1.“赋税合一,按亩征银”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2.在实施一条鞭法之前,钱粮征收由粮长和里甲长负责。一条鞭法实施后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
      3.除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4.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4楼2016-08-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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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政府很难控制户口,再也没有条件象明初那样大规模地普查户口,限制其流动并固定其职业了。在这种情况下,“人户以籍为定”、“核实天下丁口,具载版籍”、“平赋役,清隐匿,别老幼,均差徭”等等规定,根本无法实现。五年一次的编审徒具形式,“不过以派费为事,丁口之增减、田亩之推收,因无从问也”[11]。
        故清代编审册籍数十年而不一变的现象十分普遍,“鬼名累累,空缺纷纷,按册则姓名俱有,点丁则踪迹全无”[12],混乱已极。 尽管人丁难以核实,朝廷税额却不能短少,于是各地州县只能拿在籍人丁开刀。“自承平以来,有司谨守原额,如天经地义之不可移易。鸠形鹄面之人呼天抢地无所告诉,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尤是册上之丁,黄口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13]。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又相沿旧习,每遇编审,有司务博户口加增之名,不顾民生疾痛,……应删者不删,不应增者而增”,[14]。如广西迁江县原额人丁460丁,康熙二十年至四十年五次编审增加42丁,“夫以数十年之休养生息而仅增此四十二丁,不可谓不少矣,然按册虽有四十二丁之增,而核实则仍四百六十丁之额”,结果虚增人丁应纳之银只能由在籍之460丁包赔,致每丁额征从0.65476两增加到0.714541两[15]。 在籍人丁不堪重负,只有逃亡,于是跑了的人的丁银又要加到没跑人的身上。
        清代编审有一个不成文的“成例”,叫做“里顶里,甲顶甲,户顶户”:“某户开除,必须某户顶补;倘户有十丁而九丁死、逃。又无新丁报补,即以一丁而供九丁之徭。户绝则累甲,甲绝则累里”[16]。这样,包赔引起逃亡,逃亡导致更多包赔,如此恶性循环,在籍之丁日少,丁徭日重。。


        5楼2016-08-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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