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以前租了一处场地做生意,合同一签签了三年,合同没有违约金。但是合同并非是本人和我签的(手印也是另一个人按的),收据也是别人写的,两样都没有公司的公章(他后来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就法官就判他有效了)那这种不是:他说有效就有效无效就无效?……后来因为生意不行,我就提前两个月跟他提出不再租了,剩下两个月就当我们给他转租出去的时间,大概几天后就搬出来了。
当时他也同意了,可惜没有录音或写字据,只有以前的一名职员帮我作证,后来我已搬出去,他自己就开始使用了那块地,照片我照了还有录像,也有帮我照相的证人,他也承认自己用了,连广告牌都换了……我但是他后来还告我让我:继续履行合同……一、二审他还胜诉了,法官在判决书上也承认他实际使用了,但是却没有明确定义他这种行为,直接判我继续履行?
我想请问下,这个官司我还有没有除了:他如果没有同意我们搬走,怎么会我们才一搬走他就搬进了自己使用这一观点。以外还有什么切入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