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枉法法官林振泰歪曲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回避、隐瞒我公司在合同中载明的“国内组装”这个突出的主题,我们在跟林巴贺公司经理张文的通话中也突出了要的是德国原装配件,国内组装,而一审就重避轻,替厦门林巴贺遮掩、隐瞒事实,我们所指的配件是指发动机的全部零配件,因为发动机是国内组装的,他是由零配件组装而成的,而一审却把发动机的磁电线圈、启动机、启动盘、高压屏蔽线当成配件,把发动机主体当成主机来为厦门林巴贺的减轻罪责,并错误判决这些价值较低的配件是假冒伪劣产品。而主机是合格产品,并刻意回避新发动机所配磁电线圈全是坏的这一事实,把主机配带的8个磁电线圈全是坏的隐瞒,说成是“陈永钻携带的6个线圈在现场测试,确认3台发动机均能点火,陈同意更换第四天发动机的2个线圈”避开了4台发动机检测发现4台发动机所带线圈都是坏的的事实,替被告隐瞒主要争议焦点;
2 有2台发动机是林巴贺技术员在场(我公司)时到货当面开封验货的,录音、录像确认当时就不打火,证据确凿,而一审视而不见,这点能确认了,其他林巴贺栽赃我公司改装发动机造成发动机故障都成无稽之谈。
3 在发动机经林巴贺技术人员更换磁电线圈后仍不能正常工作,因此我公司人员崔晶晶携带4台发动机返厂维修,在厦门林巴赫公司驻地实验室,他们并没有当面启动检测发动机确认发动机是好的,而是调动全公司技术人员加班加点经过近20个小时的检测维修才与第三天调试好两台发回我公司(有发货单为证),因为我公司集聚了大批航天五院专家等着试飞,特派办公室助理崔晶晶前去林巴贺公司督促维修,十万火急,开始他们答应于第二天先修好两台赶晚上航班航空托运直接发回青岛,而结果是他们又一次失言没能在第二天晚上修复2台,他们却说成在他们公司实验室检测没有问题,如果没有问题还用在万分火急的情况下让我公司人员及航天院专家焦急的等待那么多天才修复了2台发回来吗?(有崔晶晶带发动机去的机票和第三天发回两台发动机的航空托运票据为证),而4台全部修好了用了6天时间,这就是他们口中说的发动机无质量问题,新发动机他们自己都要调试、维修好多天才能运作几分钟,发回来后还是不能正常运转,就算他们说的在实验室检测无问题,那也是经过全部更换过原配线圈的,而不是原机,单凭此据就能证明他们的发动机不合格,况且他们把其中2台维修正常是在我公司将发动机送回厦门林巴赫公司的第三天,况且你就算合格也是国产仿冒的我们也不要,我们就要德国进口国内组装的。
4 一审将制假窝点厦门林巴贺公司提供的自己打印的授权书、发动机操作与验收值作为证据更是荒唐,被告方自己出具的技术参数和自己伪造的授权书能作为证据吗?一审法官是在草菅法律。
5 一审判决解除5份配件合同更是荒唐,试想买辆汽车不打火,是配件不合格,汽车可以认定为合格的吗?再假设汽车点火系统是坏的,把汽车的点火系统合同解除,单留汽车,而点火系统又只有厂家有,你会干吗?你要一台不能启动的汽车何用?同样道理一审林振泰就能干出这样的事来,他居然只解除配件合同,给我们留下不能启动的主体框架,一堆废铝,请问这样判合理吗?将心比心如果你买了汽车最终是这个结果你能接受吗?而且在此处他们隐瞒了发动机原配线圈出厂就是坏的事实,把重点转移到后续因为损坏原机配件而购买的替换配件上。
6 被告用假冒伪劣的国产货当进口组装的产品来欺骗我们消费者,铁证如山,被告自己都承认是厦门林巴贺生产,一审就是视而不见,是故意遮掩事实,贪赃枉法,并判令由我公司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更是荒唐。
7 我们在录音、录像中提到的配件损坏是指发动机原装配件损坏,而一审、二审把这些铁证归咎于当时没有购买配件,据此否定录音录像的真实性,更是荒唐,对方去了2个技术员都在录像中承认新购买的4台发动机8个磁电线圈都是坏的,并出具了更换配件证明,而当时更换的配件是发动机主机带的配件,并不是后面购买的配件?一审二审是没搞明白还是装不明白;就算你在厂家实验室试验再正常,那也是更换了配件之后,原机主机原装配件已经被证明是坏的更换过之后。
8 我们提交的证据就算铁证如山法官林震泰也不认可,而林巴贺公司自己盖章出具的授权书、发动机操作验收值林震泰都认可;由此可以看出,这些法官丧失了职业道德、原则敢为鹰犬的嘴脸,之所以我们国家假冒伪劣产品遍地都是就是因为有这些丧尽天良的贪官污吏。他们为了利益连祖宗都可以不认,又怎么会在乎.
9 被告辩称说他们的发动机在他们的实验室试验无问题,那只是他们自己说的,我又没去怎么知道他好用不好用,况且我也不知道他们是用自己的发动机,还是我们拿回去的发动机,也不知道他们都换了什么东西,如果没问题还用到第三天才弄好发回吗?还用食言再次违约没有赶上第二天晚上的航班飞机,还用第三天才发回来2台而其他2台还在维修当中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