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卞壸传》:时淮南小中正王式继母,前夫终,更适式父。式父终,丧服讫,议还前夫家。前夫家亦有继子,奉养至终,遂合葬于前夫。式自云:“父临终,母求去,父许诺。”于是制出母齐衰期。……(卞壸认为)案侍中、司徒、临颍公组敷宣五教,实在任人,而含容违礼,曾不贬黜,扬州大中正、侍中、平望亭侯晔,淮南大中正、散骑侍郎弘,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并为不胜其任。请以见事免组、晔、弘官,大鸿胪削爵土,廷尉结罪。”疏奏,诏特原组等,式付乡邑清议,废弃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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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壸的理由是,司徒要宣传教化,“实在任人”。王式违反礼数不见罢黜,故而荀组“不胜其任”,应罢其职;扬州大中正陆晔、淮南大中正X弘,他们“显执邦论,朝野取信,曾不能率礼正违,崇孝敬之教”故而也“不胜其任”,理应罢免。淮南属扬州,淮南小中正犯事淮南大中正、扬州大中正连坐,应当可证主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