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长垣县公安局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长垣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垣县主城区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以长垣县县城中心为中心,东至景贤大道(南北延伸),西至西外环,南至有德路(东西延伸),北至太湖路(西外环至桂陵大道段规划未修)、崇礼路(桂陵大道至景贤大道段)。
二、禁放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宜(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红白喜事、节假日等)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蒲东办事处、蒲西办事处、南蒲办事处、蒲北办事处及以上办事处所属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报长垣县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垣县公安局
2016年8月1日
长垣县公安局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长垣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垣县主城区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范围:以长垣县县城中心为中心,东至景贤大道(南北延伸),西至西外环,南至有德路(东西延伸),北至太湖路(西外环至桂陵大道段规划未修)、崇礼路(桂陵大道至景贤大道段)。
二、禁放时间:从2016年8月1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宜(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红白喜事、节假日等)在禁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蒲东办事处、蒲西办事处、南蒲办事处、蒲北办事处及以上办事处所属派出所、村(居)委会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拘留。对违反本《通告》的党员、干部,报长垣县纪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储存、不销售、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垣县公安局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