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信 人李强信件主题南郑县人社局不执行国务院国发(87)106号、民安字(88)19号文件的问题信件内容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 1987年12月13日)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民政部关于印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民[1988]安字19号)颁布日期: 1988−5−27,实施日期: 1988−5−27 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五条所称“等分配的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区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南郑县人社局的答复:我县一直按上面规定,只要待分配时间不超过十二个月,军龄和待分配时间都连续计算工龄。若待分配时间超过十二个月,就要将待分配时间扣除。上面两个文件中那一条规定,待分配时间超过12个月就要将待分配时间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