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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公告】香河律师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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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女)系某公司出纳,工作期间怀孕。此期间,王某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情节较为严重,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该公司以王某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王某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公司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


24楼2017-08-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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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25楼2017-08-25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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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5 06: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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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二次治疗费,构成伤残的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必要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如需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


      26楼2017-10-15 16:24
      收起回复
        问好各位


        27楼2017-11-12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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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天没来,发广告的又多了,可惜现在我也删不了


          28楼2017-12-19 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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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子女抚养是以有利于孩子为原则,为何男方这边有利于孩子成长,理由是什么?


            29楼2018-01-03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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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事情比较多,上来机会少一些


              30楼2018-03-1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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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事可来电


                31楼2018-03-2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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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5 0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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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好各位


                  32楼2018-05-10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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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楼上这位夏天summer_714曾经找我进行过电话咨询,因为时间关系,具体咨询内容记不太清了(因为本人每天都在接到大量咨询电话,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每一个咨询电话都记住实在做不到),大体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迁户口的问题。
                    当时因为我女儿发烧,我正陪女儿在县妇幼看病,这个时候咨询电话就打进来了,当时夏天summer_714先是说通过的朋友介绍,但是她口中的这个朋友,说实话我确实没有印象(当然不排除确实有人以前曾经打过交道,但实在记不起来了)。但不管认不认识,既然人家来了电话,我还是需要接听的,就这样对方大约电话咨询了我十多分钟不到二十分钟的样子。对方说的事情好象是说自己买了一个房子,但原房主不迁户口,造成自己户口不能迁入的问题。
                    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三种选择,一解除合同退房,二追究违约责任赔钱,三继续履行要求对方迁户口,所以我在咨询 当中直接问对方是要退房吗?对方明确拒绝不退房;而关于违约责任对方也没有提及合同当中有无相关约定的问题,而对方也一直在说对方就是不迁户口如之如之何。所以我的基本判决是夏天summer_714的选择是倾向于第三种选择的。
                    但问题就在于第三种选择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因为法院本身并不处理户口问题,户口是由派出所管理的。所以明确问夏天summer_714:你给我打电话的目的是什么,到底是想要做什么?就是要求当事人直接说明诉求,律师据以判断自己能否做到,并确定这个案子律师到底能不能接。因为如果法院不给立案的话,律师根本就没法管,所以这个问题当事人的答复是非常重要的。
                    但此时夏天summer_714却给了我一个相当莫名其妙的答复,她说她又不是学法律的,问我是要我告诉她怎么做。事情本身是当事人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律师再如何咨询提供的也是意见、建议,代替不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且律师此时只是想让你说出内心的想法,以确定自己能不能做的问题,说白了就是当事人你想要通过律师做什么,律师能做到就接你的案子,律师做不到就不接你的案子而矣,而对方的这个答复明显是不配合律师的。此时我只能说对方还没有想清楚事情,等她想明白之后再给我打电话,后挂断电话。律师之所以如此处理,一是律师时间本身就非常紧张,一般电话咨询通常要在几分钟内解决问题,而夏天summer_714的电话咨询已经明显超时了;二当时我女儿发烧,我正带着孩子在医院看病,事实上我当时对夏天summer_714已经非常照顾了。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夏天summer_714居然第二次把电话打进来继续纠缠。律师在第一次通话当中已经把能告诉的都告诉了,而她依然不明确说出自己的想法,律师咨询根本无法继续下去,所以我只能告诉她,我现在有事,陪孩子在医院看病,不方便接听她的电话,第二次挂断电话。
                    而夏天summer_714居然第三次打电话进来,俗话说可以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这已经摆明不是咨询律师,而是纯粹对律师的恶意骚扰了,所以我发了脾气并拉黑了她的电话号码!
                    没错,我是一名律师,但律师也只是一个职业,也是芸芸众生当中的一员,我也有家庭,我也有亲人。所谓舔犊情深,我不知道这位叫夏天summer_714的人自己有没有儿女,如果换一个位置,你的女儿正在发烧在医院治疗,等着你去陪的时候,一个和你素不相干的人,居然拽住你要求你去听她说一些无用的废话,你会怎么做?我已经明确要求你说明自己的目的了,通过诉讼你的目的我有可能做到你的事情我可以管,你的目的我通过诉讼根本做不到,我也就可能明确告诉你通过起诉达不到你的目的了,但是你不肯说呀?
                    说实话,我认为我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听你十多分钟才挂电话已经是仁之义尽了。律师是法律服务者不假,但律师的服务是特定的,那就是他的客户,而成为律师客户的前提条件是签合同交费,律师咨询也是按时间收费的,但从头至尾你没有交过任何费用,我也没有收取你任何费用。你只是一个求助者,而律师帮助你是人情,是你欠律师的,你应该对律师心存感激;不帮你也是本份,因为律师本来就没有欠你任何东西,更何况是你的态度让律师根本就没法帮你。法律咨询就象你找人问路一样,你都不告诉人家你要去哪儿,人家怎么告诉你如何走啊?
                    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为什么有人会认为律师接她的咨询电话会成为律师的义务和责任?律师欠你什么吗?你找律师是来寻求帮助的,律师帮了你你应该心怀感恩;律师不帮你,你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指责谩骂别人。更何况你还已经占用了我十多分钟的时间,第二次通话时我就已经告诉你我现在有事不方便接听你的电话,但你仍然再次打电话骚扰,该赔礼道歉的是谁?
                    你可以继续发你的所谓材料给任何人看,但请也把事情经过和实际情况告诉人家,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诉,到底谁的过错,谁应该给谁赔礼道歉,我也没有所谓冲动之处,我只是说话比较直接,并且我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我相信已经是成年人的你,明白律师是做什么的,你既然给律师打电话,心里就有自己的想法,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不是你考虑的事情,而是你代理律师的事情,但你说出你的目的律师才能确定是否接这个案子,道理就这么简单。


                    35楼2018-07-1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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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楼上这位夏天summer_714曾经找我进行过电话咨询,因为时间关系,具体咨询内容记不太清了(因为本人每天都在接到大量咨询电话,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每一个咨询电话都记住实在做不到),大体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迁户口的问题。
                      当时因为我女儿发烧,我正陪女儿在县妇幼看病,这个时候咨询电话就打进来了,当时夏天summer_714先是说通过的朋友介绍,但是她口中的这个朋友,说实话我确实没有印象(当然不排除确实有人以前曾经打过交道,但实在记不起来了)。但不管认不认识,既然人家来了电话,我还是需要接听的,就这样对方大约电话咨询了我十多分钟不到二十分钟的样子。对方说的事情好象是说自己买了一个房子,但原房主不迁户口,造成自己户口不能迁入的问题。
                      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三种选择,一解除合同退房,二追究违约责任赔钱,三继续履行要求对方迁户口,所以我在咨询 当中直接问对方是要退房吗?对方明确拒绝不退房;而关于违约责任对方也没有提及合同当中有无相关约定的问题,而对方也一直在说对方就是不迁户口如之如之何。所以我的基本判决是夏天summer_714的选择是倾向于第三种选择的。
                      但问题就在于第三种选择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因为法院本身并不处理户口问题,户口是由派出所管理的。所以明确问夏天summer_714:你给我打电话的目的是什么,到底是想要做什么?就是要求当事人直接说明诉求,律师据以判断自己能否做到,并确定这个案子律师到底能不能接。因为如果法院不给立案的话,律师根本就没法管,所以这个问题当事人的答复是非常重要的。
                      但此时夏天summer_714却给了我一个相当莫名其妙的答复,她说她又不是学法律的,问我是要我告诉她怎么做。事情本身是当事人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律师再如何咨询提供的也是意见、建议,代替不了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且律师此时只是想让你说出内心的想法,以确定自己能不能做的问题,说白了就是当事人你想要通过律师做什么,律师能做到就接你的案子,律师做不到就不接你的案子而矣,而对方的这个答复明显是不配合律师的。此时我只能说对方还没有想清楚事情,等她想明白之后再给我打电话,后挂断电话。律师之所以如此处理,一是律师时间本身就非常紧张,一般电话咨询通常要在几分钟内解决问题,而夏天summer_714的电话咨询已经明显超时了;二当时我女儿发烧,我正带着孩子在医院看病,事实上我当时对夏天summer_714已经非常照顾了。
                      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夏天summer_714居然第二次把电话打进来继续纠缠。律师在第一次通话当中已经把能告诉的都告诉了,而她依然不明确说出自己的想法,律师咨询根本无法继续下去,所以我只能告诉她,我现在有事,陪孩子在医院看病,不方便接听她的电话,第二次挂断电话。
                      而夏天summer_714居然第三次打电话进来,俗话说可以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这已经摆明不是咨询律师,而是纯粹对律师的恶意骚扰了,所以我发了脾气并拉黑了她的电话号码!
                      没错,我是一名律师,但律师也只是一个职业,也是芸芸众生当中的一员,我也有家庭,我也有亲人。所谓舔犊情深,我不知道这位叫夏天summer_714的人自己有没有儿女,如果换一个位置,你的女儿正在发烧在医院治疗,等着你去陪的时候,一个和你素不相干的人,居然拽住你要求你去听她说一些无用的废话,你会怎么做?我已经明确要求你说明自己的目的了,通过诉讼你的目的我有可能做到你的事情我可以管,你的目的我通过诉讼根本做不到,我也就可能明确告诉你通过起诉达不到你的目的了,但是你不肯说呀?
                      说实话,我认为我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听你十多分钟才挂电话已经是仁之义尽了。律师是法律服务者不假,但律师的服务是特定的,那就是他的客户,而成为律师客户的前提条件是签合同交费,律师咨询也是按时间收费的,但从头至尾你没有交过任何费用,我也没有收取你任何费用。你只是一个求助者,而律师帮助你是人情,是你欠律师的,你应该对律师心存感激;不帮你也是本份,因为律师本来就没有欠你任何东西,更何况是你的态度让律师根本就没法帮你。法律咨询就象你找人问路一样,你都不告诉人家你要去哪儿,人家怎么告诉你如何走啊?
                      让我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是,为什么有人会认为律师接她的咨询电话会成为律师的义务和责任?律师欠你什么吗?你找律师是来寻求帮助的,律师帮了你你应该心怀感恩;律师不帮你,你也没有任何理由去指责谩骂别人。更何况你还已经占用了我十多分钟的时间,第二次通话时我就已经告诉你我现在有事不方便接听你的电话,但你仍然再次打电话骚扰,该赔礼道歉的是谁?
                      你可以继续发你的所谓材料给任何人看,但请也把事情经过和实际情况告诉人家,我相信是非自有公诉,到底谁的过错,谁应该给谁赔礼道歉,我也没有所谓冲动之处,我只是说话比较直接,并且我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问题,我相信已经是成年人的你,明白律师是做什么的,你既然给律师打电话,心里就有自己的想法,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不是你考虑的事情,而是你代理律师的事情,但你说出你的目的律师才能确定是否接这个案子,道理就这么简单。


                      36楼2018-07-24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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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立案标准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冀高法[2011]42号)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7000元为起点;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0万元为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6万元不满7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7楼2018-07-3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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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量刑标准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诈骗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诈骗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④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其他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本细则诈骗罪部分第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8楼2018-07-3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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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


                            39楼2018-10-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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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5 0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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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业人员与非法律专业人员分析法律问题的关键性区别就在于,法律专业人员是在法律的整体性上全面把握综合分析,非法律专业人员因为缺乏对法律的系统性了解,所以往往只是根据一两条法律规定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比如这个段子当中对于盗窃、抢劫、强奸、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理解,只局限于法条本身而不及于其它,所以就得出了很荒唐的结论,真要如此操作,嫌疑人必然无法脱罪,指使者也只会被一起追究刑事责任。


                              40楼2019-02-16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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