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决定的管辖权问题,并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阐述了与菲律宾诉求中与实体问题相交织的管辖权问题。仲裁庭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包含并确认了《管辖权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裁决。 为保证完整性,此摘要包括仲裁庭在两个裁决中关於管辖权的决定。 a. 初步事项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阐述了一系列关於管辖权的初步事项。仲裁庭注意到菲律宾与中国均为《公约》缔约国,以及《公约》不允许缔约国一般性地将自身排除出《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庭认为中国的不参与并不剥夺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庭依照《公约》附件七的规定(其中包括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组成仲裁庭的规定)正当组成。最後,仲裁庭认为仅仅单方面提起仲裁这一行为不能构成对《公约》的滥用,因此未同意中国《立场文件》中相关的该项反对意见。 b. 涉及对《公约》解释和适用的争端的存在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当事双方的争端是否涉及对《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因其是诉诸《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条件。 仲裁庭不支持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当事双方的争端实际上是关於领土主权的争端因而不是涉及《公约》的事项的意见。仲裁庭接受当事双方存在关於南海岛屿主权的争端,但是认为菲律宾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不涉及主权问题。仲裁庭认为,审议菲律宾的诉求并不需要隐含地判定主权问题,并且审议这些问题并不会促进任何一方在南海岛屿主权上的主张。 仲裁庭同样不支持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当事双方的争端实质上是关於海洋划界的争端,并因此被《公约》第298条和中国在2006年8月25日据此作出的声明排除出争端解决程序的意见。仲裁庭注意到,一项涉及一个国家对於某海洋区域是否可主张权利的争端与对重叠海洋区域进行划界是不同的问题。仲裁庭注意到,权利主张以及许多其他问题在边界划分中常常被审议,但是他们也可能在其他一些情况中出现。仲裁庭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争端一旦涉及其中一项问题则必然地成为一个关於划界的争端。 最後,仲裁庭认为菲律宾的每一项主张均反映了一个涉及《公约》的争端。据此,仲裁庭强调(a)一个涉及《公约》和其他权利(包括任何中国的“历史性权利”)相互关系的争端为涉及《公约》的争端以及(b)在中国未明确陈述其立场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行为或者沉默来客观地推断争端的存在。 c. 必要第三方的参加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如果其他对南海岛屿提出主张的国家不参与本仲裁是否会构成对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障碍。仲裁庭提出其他国家的权利不会成为“裁决的主题事项”,这也是判定必要第三方的标准。仲裁庭进一步指出,在2014年12月,越南向仲裁庭提交了一份声明,声称其“不怀疑仲裁庭对这些程序的管辖权”。仲裁庭还指出,越南、马来西亚以及印度尼西亚以观察国的身份参加了关於管辖权问题的庭审,而在庭审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提出其自身的参与是必要的。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指出其在2016年6月12日收到了来自马来西亚的函文,回顾了马来西亚在南海的主张。仲裁庭比较了马来西亚的权利主张和其针对菲律宾诉求的实体问题裁决,确认了其关於马来西亚不是必要第三方以及马来西亚在南海的权利不妨碍其审议菲律宾的诉求的结论。 d. 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在《管辖权裁决》中,仲裁庭考虑了《公约》第281和282条的适用性问题。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已经同意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争端,则其可能被禁止使用《公约》规定的机制。 仲裁庭未接受中国《立场文件》中关於2002中国-东盟《南海各方共同行为宣言》导致菲律
岛礁(例如包括太平岛、中业岛、西月岛、南威岛、北子岛、南子岛)在法律上均为无法产生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的“岩礁”。 仲裁庭还认为,《公约》并未规定如南沙群岛的一系列岛屿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域。 c. 中国在南海的活动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中国在南海一系列活动在《公约》下的合法性。 在认定美济礁、仁爱礁以及礼乐滩在高潮时没入水中,构成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且不与中国任何可能的权利主张相重叠之後,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公约》在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海域内对主权权利的分配是明确的。作为事实问题,仲裁庭查明中国(a)干扰了菲律宾在礼乐滩的石油开采,(b)试图阻止菲律宾渔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c)保护并不阻止中国渔民在美济礁和仁爱礁附近的菲律宾专属经济区捕鱼,以及(d)未经菲律宾许可在美济礁建设设施和人工岛屿。仲裁庭因此得出结论认为中国侵犯了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仲裁庭接下来审查了在黄岩岛的传统渔业活动,并发现菲律宾的渔民,以及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渔民,长期以来保持在黄岩岛及其周围区域捕鱼的传统。因为黄岩岛在高潮时高於水面,它可以产生对领海的主张,其周边海域不构成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传统渔业权利也并未被《公约》所消灭。虽然仲裁庭强调其不会决定黄岩岛的主权归属,但是仲裁庭认为中国在2012年5月之後限制菲律宾渔民接近黄岩岛的行为违反了尊重他们传统渔业权利的义务。然而,仲裁庭也指出,如果菲律宾阻止中国渔民在黄岩岛捕鱼,其将针对中国渔民的传统渔业权利得出同样的结论。 仲裁庭也审议了中国的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影响。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三位独立的珊瑚礁生物学专家来协助其评估现有的科学证据以及菲律宾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导致了对珊瑚礁环境的严重破坏,违反了中国在《公约》第192和194条下关於脆弱的生态系统以及衰竭、受威胁或有灭绝危险的物种的生存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仲裁庭同时认为中国渔民在南海以对珊瑚礁环境产生严重破坏的方法大量捕捞有灭绝危险的海龟、珊瑚以及大砗磲。仲裁庭查明中国官方对这些活动知情,但却未能尽到《公约》下的勤勉义务予以阻止。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中国执法船於2012年4月和5月在黄岩岛附近两次试图阻止菲律宾船只接近或者进入黄岩岛的行为的合法性。在此过程中,仲裁庭指定了一位航行安全方面的独立专家协助其审查菲律宾船只上的官员提供的书面报告以及菲律宾提供的航行安全方面的专家报告。仲裁庭认为中国执法船多次高速接近菲律宾船只并试图近距离从前方通过,制造了严重的碰撞危险以及对菲律宾船只和人员的危险。仲裁庭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其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下以及《公约》第94条下关於海上安全的义务。 d. 加剧当事方争端 在2016年7月12日的裁决中,仲裁庭审议了在仲裁开始之後,中国近期在南沙群岛七个岛礁上大规模的填海和人工岛屿建设活动是否加剧了当事方争端。仲裁庭重申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该争端的当事方有义务防止该争端的加剧和扩大。仲裁庭指出中国(a)在位於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内的低潮高地美济礁建设了大规模的人工岛屿;(b)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永久的,不可恢复的破坏以及(c)永久性地消灭了关於相关岛礁自然状态的证据。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中国违反了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争端当事方防止争端的加剧和扩大的义务。 e. 争端双方将来的行为 最後,仲裁庭审议了菲律宾关於作出中国未来应当尊重菲律宾的权利和自由并遵守其《公约》下的义务的声明的请求。对此,仲裁庭指出菲律宾和中国双方均反复强调接受根据《公约》以及一般诚意义务定义和规制其行为。仲裁庭认为本仲裁涉及争端的根源并不在於中国或者菲律宾意图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而在於双方对各自基於《公约》在南海的权利有根本性的理解分歧。仲裁庭指出,恶意之不可推定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附件七第11条规定“争端各方均应遵守裁决”。仲裁庭因此认为无进一步声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