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衔接时期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由于衔接工作不明确,各地抢生官司纷纷而来,为了尽快杜绝抢生官司,中央将衔接时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了规范。 1、2016年1月1曰(含)以后出生的为合法生育。 2、2015年10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区间出生为政策过渡期生育,过渡期免交社会抚养费,己做出征收决定的予以撤销 。3、2015年10月28日(含)以前出生的为违法生育,①已经处罚完毕的继续有效,②决定书做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继续执行完毕,③决定书做出在2016年1月1日(含)以后的予以撤销,④尚未做出征收决定书的,不再征收。 以上解释只适用二孩,三孩及多孩适用各省条例。之前各省的文件与本文件一致的可以适用,不一致的适用本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