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维护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色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当前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求,现就我区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禁止饲养家畜家禽、禁止在公共区域范围内种植蔬菜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羊、牛、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在非定点场所销售宰杀家禽家畜。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范围为城区外环路(徐福路、祝其路、银滩路、深圳路等四条干道)以内。活禽活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放弃饲养家禽家畜。已经饲养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区城管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住建局将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城乡结合部家禽养殖场要按照规定做好封闭饲养和消毒防疫工作。地处人群居住密集区的,要进行搬离或关闭;饲养信鸽的必须经信鸽协会注册、农委核发野生动物驯养证明,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行为,已经种植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区城管局、住建局、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公共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公共绿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包括煤球、木材、树枝、旧家具等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存在乱搭乱建乱堆放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禁违拆违办公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广大市民要从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维护良好居住环境的角度,配合本通告的执行落实;阻挠抗拒管理执法的,将由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赣榆区指挥部
2016年6月27日
一、禁止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羊、牛、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在非定点场所销售宰杀家禽家畜。禁止饲养家禽家畜范围为城区外环路(徐福路、祝其路、银滩路、深圳路等四条干道)以内。活禽活畜存在传播疾病的重大隐患,危及人身健康,请广大市民自觉放弃饲养家禽家畜。已经饲养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区城管局、区农委、区卫计委、区住建局将依法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城乡结合部家禽养殖场要按照规定做好封闭饲养和消毒防疫工作。地处人群居住密集区的,要进行搬离或关闭;饲养信鸽的必须经信鸽协会注册、农委核发野生动物驯养证明,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禁止在公共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内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等行为,已经种植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区城管局、住建局、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破坏、圈占公共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公共绿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包括煤球、木材、树枝、旧家具等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存在乱搭乱建乱堆放的,必须于2016年7月5日24时前自行清除;逾期不整改的,区城管局、区住建局、区禁违拆违办公室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广大市民要从保障自身生命健康、维护良好居住环境的角度,配合本通告的执行落实;阻挠抗拒管理执法的,将由区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上述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赣榆区指挥部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