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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路上被枯树砸死 “树主”:自然长的不属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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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09:23:50 扬子晚报
原标题:女子路上被枯树砸死 “树主”:自然长的不属于我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金永南 金雷 记者 于英杰)2015年9月23日,当地女子陈某在南通市通州区一条道路正常行走时,路边一棵枯钉刺槐树忽然倒下,将陈某砸个正着,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同年10月8日,陈某出院不久在家中因呼吸衰竭去世。
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了调查。陈某四个子女认为,母亲的受伤及死亡,枯树主人江某夫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元。法庭上,江某夫妇认为,倒下的大树并非自家所有。因为自家屋后的土地包括公共道路、河流及之间的岸坎均属集体所有,这棵枯树并不是长在自家承包土地及非承包面积内,也不是他们栽种的,属于自然生长,他们也没有获得过任何收益。陈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等所致,与大树倾倒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为什么认定树主是他?
那么,这棵大树到底是谁的?法庭经审理认为,公安部门找江某谈话时,江某自认树是他家的,同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徐某在事发后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也反映,该树是被告所有。事发后,被告江某请人将树锯掉,并将枯树作为工钱。从上述情况分析,法院认定,这棵大树是被告所有。至于陈某的死因,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陈某死亡与外伤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为主要作用,自身因素为次要作用。
就此,南通市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故认定两被告在本案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的死亡与被枯树砸到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外伤是主要因素。考虑到陈某发生事故时的身体状况,自身疾病及年龄等因素,裁定赔偿16万余元。


来自iPhone客户端1楼2016-06-30 10:47回复
    周树人


    IP属地:重庆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6-06-3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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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维稳嘛。现在种个树都要赔钱了


      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16-06-3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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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被罚款是应该的。虽然树怎么长跟种的人没关系。但是枯树腐烂断了会砸到人。但是种树的应该是感觉不会有人那么倒霉。所以才没去理。但是出事后就把树给锯了。说明他们怕在出事。也就是表示了心虚。发现了有危险。。那么之前造成的损失当然要种树的负责了。


        6楼2016-06-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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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家自己都承认了树是他的还对树行使了处分权好吧……


          IP属地:福建来自iPhone客户端8楼2016-06-30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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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2016-06-30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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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这不是为了什么“维稳”
              侵权责任法释义之第十一章第90条 林木折断损害责任
              法条内容: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林木折断
              本条所说的林木,包括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的林木。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将林木限于公共场所的林木或者分布在城镇规划区、居民点和村庄的林木,不包括林地规划范围和非人类居住区的林木。侵权责任法的本条规定并未限定林木生长的地域范围,林地中的林木、公共道路旁的林木以及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树木等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均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根据林木生长的具体情况,认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应有所区别。
              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不仅包括林木枝蔓等的掉落造成他人损害,还包括其他情形,例如,实践中出现的椰树果实坠落砸伤路人、树木倒伏压坏路旁汽车等。
              二、关于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我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例如,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固定好新栽的树木,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例如,要及时修剪干枯的树枝、采伐干枯的树木,及时清理树上的积雪,及时采摘成熟的果实等。
              三、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对于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延续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很多时候,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树木上,造成树木倾斜,后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在该树木被撞倾斜后,自己为了防止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而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如果林木的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IP属地:浙江11楼2016-06-30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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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16-06-30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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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其他地方有看到这条新闻,评论被带节奏了
                  直接把这个案子和彭宇案挂钩
                  问你们,如果是狗咬伤人了,你们会怎样看待这个案子,怎样看待狗主人?


                  IP属地:浙江来自Android客户端13楼2016-06-30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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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案子是没有疑问的。
                    条文是先确认树木折断导致他人受伤害,这是前提。再确认管理人无法提出免责证明的,属于侵权。合乎法理。
                    主要是被告自己蠢,言论行为间接确认了管理人身份。否则不会有这种结果。


                    IP属地:上海14楼2016-06-30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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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特么最讨厌中国的案件就是因为总是各打50大板。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16-06-3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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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吧普法工作做得好啊,竟然没人乱喷法官,好感动


                        IP属地:湖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6楼2016-06-3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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