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左、右,“五四”青年差不多都反对传统、向往自由。可是,对自由、公正的必要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基础,在理解、所开药方上,却存在严重差距,甚至是绝然相反的两个极端。
同样是为了自由公正的理想,“五四”左派青年主张个人权利服从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为了集体,“个人”必须无条件牺牲“小我”。发展到后来,就延伸出财产集体所有、公有、国有。这些“忘我”主张最终被“革命”者所利用。
在胡适看来,个人权利和“为我主义”是自由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也是集体的基础。如果没有个人权利在先、不能“为我”,如果只强调集体的利益,怎么能有自由?“利人主义”、集体主义强调集体先于个人,这在逻辑上就有悖于自由,基于集体主义的制度也就不可能支撑自由。个人主义不是反对集体,而是只服从基于个人自由选择而结盟的集体,因为服从于那种自愿结盟的集体才与自由原则内在一致。如果强迫个人服从不是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集体,那本身就是反自由。
胡适说,“社会最大的罪恶莫过于摧折个人的个性,不使他自由发展。”而发展个人的个性“须要有两个条件。第一,须使个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须使个人担干系,负责任。”(引自《易卜生主义》)
所以,胡适强调的“为我主义”是跟个人责任相伴的个人主义:为了对他人、对社会负责,你先要对自己个人负责,因而先要“为我”,让自己成器。
胡适说,“世上最强有力的人就是那最孤立的人!” (引自胡适《介绍自己的思想》)。又一句表面上不可思议的名言!他当然不是鼓励人们孤立、与社会隔离。他是说,在你敢为个人“担干系,负责任”使自己成器之后,你会是一个自己的人,你在利益上“孤立”,因为你不再依靠他人施舍、也不是社会的包袱,给自己保住了最大化的自由意志,你当然是最独立自主的强人。
那么,在范美忠老师碰到地震时,他是否有放下一班学生、自己先跑出教室逃命的自由?胡适的“为我主义”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强调个人对自主选择的后果“担干系,负责任”。范老师可以选择做老师,也可以选择不做老师,他有这种自由,可是,一旦选择了做老师,他就接受了“老师”这一职业所包含的责任,包括学校和众多家长的信托。选择做老师时,他自愿放弃了一些自由权、接受了相应的责任,为此得到的补偿是工资待遇、社会名誉等。他在地震时二话不说就逃,这不是他有没有自我利益当先的选择权问题,因为他身在学校做老师的每一刻,他的这一权利已经通过契约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