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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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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讲,金融外汇属国家管制领域,信奉的准则是法不明示允许即禁止,不同于民商领域信奉的“法不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说,在金融外汇领域,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件事可以做和以何种具体方式做,那么这件事就不能做。因此,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就需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外汇管理法规讲,持肯定观点的人的依据主要是《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据此,很多人怀疑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但同样是该细则,其第六条明确规定“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依据该定义,被担保的对象主要是境内企业,境外对象仅限于担保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也就是说,外商独资企业可以为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而不能为其母公司提供担保。
从公司法的角度讲,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同时规定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外担保事项的表决。如此,外商独资企业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母公司要做出股东决议,但是母公司又要回避对此事的表决。这就陷入了矛盾而无法实施。
从实践上讲,各地外管局基本上都不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为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管其到底是否真的理解外管法规,因为他们就没做过。不过,现实中有极个别有能量且能忽悠的企业或律师游说外管局做了登记,但这属于绝对的例外,明显存在违法嫌疑。
如果实在有必要由外商独资企业来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一个变通的做法,即:母公司设一个香港公司,然后把外商独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香港公司,母公司可以拿香港公司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这样也可以有效实现担保的目的。


1楼2016-06-29 10:5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