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国有企业,1997年该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家具购买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进行,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1997年8月13日,甲公司依约提供了担保,保证人为该地某工商银行。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而甲公司由于决策不善,一直亏损,资不抵债。1998年5月8日,甲公司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后,到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月15日法院发布了通知。乙公司由于未看到该公告,一直未申报债权。1998年6月23日,甲公司的保征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理由是:该工商银行不属于债权人;没有替甲公司清偿债务。
问题:
该工商银行在替甲公司清偿债务前可否作为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