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知道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概念:“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
通常所说的70年和50年,是指土地使用权。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如下:“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算的不过,我国限制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不限制房屋所有权年限,房屋产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屋还存在,这房屋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因此,“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70年产权的房屋为例,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但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但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通常所说的70年和50年,是指土地使用权。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规定如下:“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起算的不过,我国限制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不限制房屋所有权年限,房屋产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屋还存在,这房屋就一直是产权人的。
因此,“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以70年产权的房屋为例,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但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屋怎么办?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将自动续期。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还有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但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续期价格或将按照当时楼面毛地指导价格。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