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C.3099981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临兰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Q×××××长安牌面包车,将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坊社区C区南门、D区南门、D区西门、E区东门、E区南门出入口处共九根门禁杆,以及门禁杆的控制器等智能设备撞坏,价值343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35000元,西南坊村委对其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2、张某某1、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谅解协议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临兰刑初字第533号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4)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丛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Q×××××长安牌面包车,将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西南坊社区C区南门、D区南门、D区西门、E区东门、E区南门出入口处共九根门禁杆,以及门禁杆的控制器等智能设备撞坏,价值3432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35000元,西南坊村委对其已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2、张某某1、李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谅解协议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