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违法多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至1月13日期间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界定多生育胎次,违法多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及以后的,按照新《条例》规定界定多生育胎次。
(二)对符合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4日以后但未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在2016年7月31日前补办手续,不做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