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天看了这么多好贴,我也懂了些。打计生征收抢生二孩者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诉讼官司,就是要控告计生违法行政,不是立足于申诉自己没有违法生育二孩。计生行政和生育二孩是两个不同对象发生的不同行为,无论哪个行为是否合法,依照有关法律衔接的基本原则或规范,都应按照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来判断,除非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而新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有溯及力条款。
对于抢生二孩行为,它是新法实施前发生的,目前的情况是,新法并没认为它合法,当然也没指出它违法,究竟合法或是违法由法官综合新旧法及其它规定和一些法律原则来考虑。如果没有其他有利的规定出台,考虑的结果一般还是违法。
对于计生行政行为,如果是新法实施前发生的,计生自然是依照旧法来处理;如果是新法实施后发生,就要按新法来行事,即新法允许生二孩,不该对生育者作出征收决定,作征收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
湖南的那个“新条例解释”,我见了publicling的解释后原先是大为怀疑,不敢相信,但是仔细思考和看贴学习以后,才发现他说的很对,确实是那么个意思。你想想那个解释里为什么用的是“行为”一词,而不是“生育二孩”?它是要包括进行政行为等所有的行为。结合新法推出前湖南不罚抢生二孩的发声,我觉得publicling的解释非常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