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受托的相关合同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依据《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报成交后,通过泛亚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达成委托协议,受托方代委托方垫付货款、代为持有货物,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日金。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合同关系,并按照交易所规则在买入方与委托方之间形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以下简称“《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协议》”,http://www.fyme.cn/uploads/soft/141215/11054_1918354531.pdf)。
参与买入(委托)与资金受托业务以及卖出(委托)与货物受托业务的委托方会员与受托方会员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二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委托方与资金受托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仅仅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委托方不能及时归还受托资金及支付委托日金。
根据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与交易所签署的《批发商会员协议》、《交易商入市协议》及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交易所在整个交易中的义务仅仅是溢短处理、极端情况下的代为处置等服务、风控职能。
若出现极端风险,挂牌交易市场和委托受托市场同时失效,委托受托业务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方会员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收回委托资产和委托押金,受托方会员收回垫付货款或货物、给付委托资产,双方委托受托关系终止;
(2)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尚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受托方只能按照匹配比例,依次终止;
(3)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会员未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或180日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方会员违约(未能直接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且交易所代为处置不成功,各方同意委托资产及委托押金等值的货物归属受托方,相关委托受托关系终止。
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达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依据《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申报成交后,通过泛亚交易所现货交易系统达成委托协议,受托方代委托方垫付货款、代为持有货物,由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委托日金。在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中,委托方与受托方形成合同关系,并按照交易所规则在买入方与委托方之间形成《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业务委托受托协议》(以下简称“《买入委托和资金受托协议》”,http://www.fyme.cn/uploads/soft/141215/11054_1918354531.pdf)。
参与买入(委托)与资金受托业务以及卖出(委托)与货物受托业务的委托方会员与受托方会员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同时,二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借贷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委托方与资金受托方之间的合同行为,导致的违约责任,仅仅由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委托方不能及时归还受托资金及支付委托日金。
根据委托方、受托方分别与交易所签署的《批发商会员协议》、《交易商入市协议》及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交易所在整个交易中的义务仅仅是溢短处理、极端情况下的代为处置等服务、风控职能。
若出现极端风险,挂牌交易市场和委托受托市场同时失效,委托受托业务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委托方会员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收回委托资产和委托押金,受托方会员收回垫付货款或货物、给付委托资产,双方委托受托关系终止;
(2)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尚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受托方只能按照匹配比例,依次终止;
(3)委托期限未满180日,委托方会员未能支付受托方委托日金,或180日委托期限届满,委托方会员违约(未能直接给付受托方会员已垫付货款或货物),且交易所代为处置不成功,各方同意委托资产及委托押金等值的货物归属受托方,相关委托受托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