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管〔2016〕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年能源消费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耗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每5年应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市直名单见附件),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参照省的做法,有关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于每年12月底前将能源审计开展情况报我局。二、各市、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市的做法,按要求组织本地区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强化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于每年2月底前,将当年列入能源审计的名单和上一年度能源审计开展情况报送我局。能源审计工作情况将列入各市、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内容。
详细情况通过:http://www.51bmj.cn/ShenBaoZhiNan/WXShare/269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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