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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网站格式合同协议管辖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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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甲地的袁某通过乙地某公司经营的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套护肤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感觉脸部皮肤不适,遂去医院就诊,花费千余元。袁某因返还购物款、支付医疗费等与网站协商未果,遂诉至其住所地法院。被告以网站用户协议中就纠纷处理有“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以网站平台管理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乙地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通过网站平台购物时必须先注册并与网站签订用户协议,但该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系格式条款,存在对网站用户管辖利益的剥夺,不合理地加重了网站用户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应认定无效。袁某的收货地为甲地,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该合同的履行地在甲地,甲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裁定予以驳回。被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二审审理认为网站通过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条款,使得购物者被迫到网站管理者所在地起诉,将给消费者带来明显不合理的差旅费用和时间消耗,且未采取任何合理的方式提请购物者注意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袁某在甲地收到网站向其邮寄的商品,甲地为合同履行地,甲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1楼2016-05-31 11:0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