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元月14日在岠嶂山小区配电房焊接不锈钢楼梯扶手时被楼上施工人员操作不当的吊机弄掉下来砸到本人身上造成腰部四处骨折脚上三处骨折,随即被送入三康医院治疗。责任方在我家人再三恳求之下支付了医药费,住院期间其它费用全部我们自付,出院以后暂时不能工作,从3月26日出院至今对方只提供2000元生活费,一再推脱责任。我们外地人在此打工不易,求助政府无门,统统被拒在门外,劳动局不管,鼎力电力公司也不负任何责任。由于只有八天的工程量任务,对方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给出的解释便是没有劳动合同便无法认定工伤。但当时半汤派出所现场也出警了,责任方也签字认同我在他工地受伤了。难道这些都不能成为我在为对方劳动的证据,就算是劳动局所说的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就不能为我们主持公道了吗?为何就没有人能为我做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