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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商品房预售合同能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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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房贷政策调整导致首付比例提高,购房者获得的银行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致使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购房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当予以准许。
2013年1月25日,彭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彭某购买甲公司所建面积94.41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房款总金额444639元,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首付20%共89639元。2013年3月,该市执行新的商品房按揭政策,首付比例调整至30%。合同约定彭某在甲公司指定的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同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26日。现交房时间已过,甲公司未通知彭某到指定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只通知彭某再交4.5万元房款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彭某没同意。
2015年1月9日,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购房款89639元及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以及返还其他购房费用16449元。甲公司提起反诉并要求彭某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房款35.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时,彭某支付了两成购房款,因国家房贷政策的调整,在彭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一个月后首付比例由两成提高至三成,导致原告未获得银行贷款。甲公司未提交首付两成已获得银行审批通过的相关证据,在本案审理结束时彭某仍未获得银行按揭贷款,且也未提交应归责于彭某个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证据。综合案情评判,判决解除原告彭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彭某购房款89639元及其他购房费用16331元;驳回被告甲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楼2016-05-20 09:3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