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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血液含乙醇 保险公司当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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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驾驶员都知道,酒后驾车酿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理赔。而驾驶员许辉(化名)在行驶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但保险公司认为经对许辉血液检验中含有乙醇成份,拒赔商业险部分被许辉告上法院。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许辉保险理赔款11850元。
拥有私家小客车的许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为2010年12月29日至2011年12月28日。2011年5月5日,许辉驾驶该车行驶至浦东新区金海路近金京路处,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1年5月6日,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许辉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ml。事后,许辉与事故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赔偿完毕后,许辉又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而拒赔。
同年8月中旬,许辉起诉到法院称保险公司以自己在事故发生前存在饮酒行为不予理赔,认为自己不属酒后或醉酒驾车,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11850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付,赔付限额为2000元。而涉及商业险部分,因许辉有驾车前饮酒行为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系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驾驶人醉酒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上述都属于涉及饮酒驾车导致的免责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临界值为20mg/100ml,醉酒驾车临界值为80mg/100ml,而本案中的许辉在出险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ml,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许辉没有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亦未认定许辉系饮酒驾车而出交通事故。因此,尽管许辉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饮酒驾车标准。同时许辉在出险时血液中虽然含有乙醇成份,但不能据此推断必然是许辉饮酒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许辉在事故发生前,确有饮酒之行为,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许辉的诉求


1楼2016-05-19 21:0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