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000+3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贷: 银行存款 1119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20000+7000) 27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000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20000+10000) 30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000
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支付加工费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7000+3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贷: 银行存款 11190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借:原材料(20000+7000) 27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27000
如果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
借:库存商品(20000+10000) 30000
贷: 委托加工物资——乙企业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