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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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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罚金刑的一点看法
作者:孙瑞红
千呼万唤万众期待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终于在2016年4月18日呱呱落地,但落地之后,各路专家都有自己的见解,大多数无非是说这个解释是如何的合适之类的。我不是专家,有一点和专家们不一样的看法。特别是关于罚金刑部分。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规定合适吗?
“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更有针对性的惩治此类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苗有水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这是官方的正式说法。本人认为不一定会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假设一个官员,家庭很贫穷,一向清廉。第一次收人贿赂2万元,为他人谋取了职位的升迁。按照前述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是符合其他较重情节标准的。事发后,除了退赃认罪情节,无其他情节。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具体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意味着一定会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也就是说,十万是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二十万也是完全可能的。那么判罚10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的话,该官员如何缴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也就是说,除非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交纳实有困难的,是必须要满额缴纳。那么问题来了:
要其家人共同筹款缴纳,意味着其家人也承受到了刑事责任的负担;
要让其自己缴纳的话,自己没有钱可交;
不缴纳罚金,则意味着应当要判处实体刑。住完牢房,回来挣钱十万甚至更多的钱来缴纳罚金,何年何月是个头?
一个有罪之身如无特别手段或者能耐,则意味着要干很多年才能够挣到这笔钱。意味着他很可能大部分的人生就要为这笔钱劳作了,一次犯罪,一辈子难以翻身。这算不算是一种敛财呢?这样的一个过程,难道能够培养起来他的爱国心吗?如果是为了给他人以示范,震慑其他人,是否把该官员当成震慑他人的工具了呢?
如果其努力了,想早些把这个火坑填满,完全可能因为这十万元,甚至更多的罚金,则其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再次犯罪,用违法犯罪所得来填坑。这样的话,是国家逼着他再犯罪还是他无能只好再犯罪呢?更好的行刑效果该如何实现呢?
后面两个档的罚金更重,真不知道说会“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的信心何来?!


1楼2016-04-20 06: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