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的起点---刑罚正当化根据。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这是逻辑的起点。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能够解决科处什么刑罚及如何科处刑罚才是正当的问题。这就是如何量刑的问题。
刑罚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就是量刑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在理论界,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讨论中,有三种理论:
1、报应刑论或者所绝对主义,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是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进而就是正当化的。经典的表述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报应刑轮的缺陷是:有恶必罚,而事实上,有些处罚是不必要的和无效的。
2、目的行论或者相对主义,强调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有价值。因此,应当在预防犯罪所必要切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故目的刑论的内容主要是预防论。根据相对主义的观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其经典表述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以刑法目的为出发点,认为处罚应当是有必要且有效的,否则不能处罚。相对主义也存在缺陷:即单从预防的角度看,有可能基于预防的必要性对某一行为超出报应的限度进行重处。
3、并合主义,并合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克服各自的缺陷。认为报应刑论为处罚划定了上限,防止超出报应的重罚,这也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上限,所以可以称该上限为责任刑。认为目的刑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为处罚设定了必要和有效的限制。避免没有必要和无效的处罚,这是从预防的角度进行裁量的,可以称之为预防刑。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一方面坚持报应刑论,满足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要求,另一方面坚持目的刑论,要求防止犯罪必须是有必要且有效,即在报应的范围内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通过比较,以并合主义为最合理的理论。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什么?这是逻辑的起点。解决了这个问题,就能够解决科处什么刑罚及如何科处刑罚才是正当的问题。这就是如何量刑的问题。
刑罚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就是量刑正当化的理论根据。在理论界,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讨论中,有三种理论:
1、报应刑论或者所绝对主义,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恶报的内容必须是恶害,恶报必须与恶行相均衡。是基于报应的原理对恶害的犯罪以痛苦的刑罚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进而就是正当化的。经典的表述是“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报应刑轮的缺陷是:有恶必罚,而事实上,有些处罚是不必要的和无效的。
2、目的行论或者相对主义,强调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有价值。因此,应当在预防犯罪所必要切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故目的刑论的内容主要是预防论。根据相对主义的观点,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其经典表述为“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以刑法目的为出发点,认为处罚应当是有必要且有效的,否则不能处罚。相对主义也存在缺陷:即单从预防的角度看,有可能基于预防的必要性对某一行为超出报应的限度进行重处。
3、并合主义,并合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克服各自的缺陷。认为报应刑论为处罚划定了上限,防止超出报应的重罚,这也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上限,所以可以称该上限为责任刑。认为目的刑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为处罚设定了必要和有效的限制。避免没有必要和无效的处罚,这是从预防的角度进行裁量的,可以称之为预防刑。换句话说,这是一种折中的观点。一方面坚持报应刑论,满足了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要求,另一方面坚持目的刑论,要求防止犯罪必须是有必要且有效,即在报应的范围内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通过比较,以并合主义为最合理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