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接收上述申请书及文件后,申请人将获发予相关“收据”,并应按“收据”上指定的日期前往该警司处办理有关手续。
B. 申请获批后
通常保安司司长会根据第4/2003号法律第8条第1至4款之规定, 批给申请人与其所修读之课程期间相同的“逗留的特别许可”。 然而, 鉴於法律规定该 “逗留的特别许可”因课程为期超过一年而必须至少每年确认一次,故每年出入境事务厅批给该 “特别许可”之期限为一年,但不可超过上述保安司司长所批给之期限,以及受限於所持护照/旅游证件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之有效期(*)。
【*: 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9条之规定,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最长只可到护照或旅游证件, 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止。】
申请书获得批准后,申请人会获发给一份 “通知书”, 指明其获批给之“逗留的特别许可”届满日及有关需知事项;同时,其所持的旅行证件之内页(或其获发给之 “出入境申报表”背页)会盖上相同期限之 “逗留的特别许可”(盖章)。
若所修读的课程期间较所给予的 “逗留的特别许可”为长,申请人应於该“特别许可”(或於再入境时获批给之“逗留许可”)有效期届满之20天前,前往出入境事务厅外国人事务警司处办理该 “特别许可”之延期手续。
C. 延期手续
申请人应按B点所述之期限前亲身或经所就读之高等院校安排下作出申请,并需递交如下文件:
1) 已填妥之 “逗留的特别许可”延期申请表 (由部门提供);
2) 申请人有效的旅行证件影印本 (包括身份资料页及盖有出入境印章的内页,并需出示证件正本作核对);
3) 由所修读课程之教育机构签发的“在学就读证明”。
当接收上述申请书及文件后,申请人将获发予相关“收据”,并应按“收据”上指定的日期再前来办理有关手续。
D. 延期申请获批后
申请书获得批准后, 出入境事务厅外国人事务警司处将为申请人作出“逗留的特别许可”延期,但所给予的延期期限不可超过保安司司长当初所批给之期限,和受限於所持护照/旅游证件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之有效期(*),且最长1年。同时,亦将在其所持的旅行证件内页(或在向其发予之“出入境申报表 ”背页)盖上相同期限之“逗留的特别许可”(盖章)。
【*: 按第5/2003号行政法规第9条之规定,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逗留, 最长只可到护照或旅游证件,以及有关返回或入境许可的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止。】
若申请人继续在澳就读,则可在已获延期之“逗留的特别许可”届满之20日前,按照上述第C点的规定,再次提出有关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