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可能是乙方曾在甲方工作室共事过,后来乙方离开从事同行业工作。甲方认为乙方带走了甲方独有的资料,并和甲方构成竞争关系。如果以上没有异议,需要确定的两个问题如下,一,是否有确实证据证明乙方带走u盘,还是仅仅怀疑。需要明确的是,无论乙方是否带走,均构不成盗窃罪,因为u盘本身价值不构成犯罪。那么u盘内容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要看内容是否具有甲方独有性,原创性,或知识产权。如果是本行业共有内容,则不构成侵犯机密。甚至可以通过公共途径查询的黄页,咨询,虽然经过甲方整理,也不构成侵犯。但是,如果乙方借用了甲方的劳动成果,建议支付一定报酬。二,甲方对于乙方的操行问题的指责,无论是否属实,均不应该于公共区域发布,不实属于诽谤,即使属实,也属于你二人的私人纠纷,具有隐私性,于商业纠纷无关。所以还是建议甲方核实事实,尊重事实。乙方应该具有一定不妥之处,还是应该于对方沟通,和气生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