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市容环境秩序,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实现城市更加宜居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海拉尔区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全社会力量,全面开展市容环境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道路两侧、商铺门前搭建临时建筑物、遮阳棚架、雨搭等设施,已违规搭建的,商户须自行拆除,经通知仍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二、严禁店外经营、摆摊设点;沿街商户严禁在门前堆放物品;严禁在临街门窗、外立面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严禁擅自设置广告、条幅、彩旗、充气拱门及散发广告宣传单等行为。
三、严禁汽修、汽配、洗车等商户,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步道板进行销售、加工、维修、洗车等经营活动。
四、城区内经营烧烤的店铺,不得露天烧烤,店内烧烤必须卫生环保达标;不得在门前摆放桌椅,出店经营。
五、沿街门店牌匾,要整洁美观,一店一牌,要及时更换破旧、污损牌匾。
六、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对占用人行道、盲道等违规停放的车辆,相关部门将予以强制拖离。
七、沿街企事业单位要及时自行清除本单位所属建筑外立面(包括设施)上的乱贴乱画,保持本单位建筑外立面、门面干净整洁。
八、严禁废品收购经营者占用街道、人行步道板及公共场地堆放所收购物品。
九、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店面,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审批手续,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在门前乱堆乱放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以及公共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已经设置的须立即拆除。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施工或增设设施,确有需要的,必须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相关手续。
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环境秩序整治行动,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
一、严禁在道路两侧、商铺门前搭建临时建筑物、遮阳棚架、雨搭等设施,已违规搭建的,商户须自行拆除,经通知仍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二、严禁店外经营、摆摊设点;沿街商户严禁在门前堆放物品;严禁在临街门窗、外立面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严禁擅自设置广告、条幅、彩旗、充气拱门及散发广告宣传单等行为。
三、严禁汽修、汽配、洗车等商户,占用城市道路和人行步道板进行销售、加工、维修、洗车等经营活动。
四、城区内经营烧烤的店铺,不得露天烧烤,店内烧烤必须卫生环保达标;不得在门前摆放桌椅,出店经营。
五、沿街门店牌匾,要整洁美观,一店一牌,要及时更换破旧、污损牌匾。
六、严禁机动车乱停乱放,对占用人行道、盲道等违规停放的车辆,相关部门将予以强制拖离。
七、沿街企事业单位要及时自行清除本单位所属建筑外立面(包括设施)上的乱贴乱画,保持本单位建筑外立面、门面干净整洁。
八、严禁废品收购经营者占用街道、人行步道板及公共场地堆放所收购物品。
九、进行室内外装饰装修的店面,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审批手续,装修施工期间不得在门前乱堆乱放装修垃圾,要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理,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美观。
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以及公共空间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已经设置的须立即拆除。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人行步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施工或增设设施,确有需要的,必须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履行相关手续。
请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市民积极支持配合城市环境秩序整治行动,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行。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