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去库存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精神,参照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调整我县房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预售商品房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为准;现售商品住房以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二、激励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品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镇区)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激励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品房,对在城区(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每平方米补贴50元,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同地区居民待遇。
三、完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方式。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满足居民就业、就医、上学等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融入城市社区。
四、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对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放宽月收入认定和抵押房屋的条件,增加承诺人选择,使帐户余额不足贷款人享受到较高的贷款额度;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40万元;节省贷款人中间费用,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开展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减轻贷款人的利息支出;扩大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开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限制,把提取条件由夫妻双方放宽到家庭成员,新增加租房提取、物业费提取和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提取。
五、进一步丰富房地产业态。鼓励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养老、旅游、创业等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探索将空置的商品房改造为分时度假酒店、养老养生地产,家居型短用宾馆等持有型物业;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需求,改变存量房供应方式,采用租或买的方式为小微企业、自由职业者、创业者提供条件便利、质优价廉的工作生活场所,如创客空间、SOHO(办公居住一体化)、LOFT(灵活布局开敞空间)、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等。
六、实行灵活的营销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提高开发品质,满足客户需求,以适当让利吸引客户、实现共赢。
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以服务促销售,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效率,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专业化、规范化,以优质物业服务吸引购房者。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对文件有效期内购房并于2018年3月1日之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仍享受本意见一、二条中税收补贴、财政补贴政策。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去库存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6〕4号)精神,参照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市财政局、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调整我县房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实缴契税额100%补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实缴契税额50%补贴。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预售商品房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签约并备案的时间为准;现售商品住房以新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为准。
二、激励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品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区(镇区)落户,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扩大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激励进城镇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购买商品房,对在城区(镇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每平方米补贴50元,在子女入学方面享受同地区居民待遇。
三、完善棚户区改造居民安置方式。在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货币化安置,减少过渡安置时间,节省过渡费用,提高安置效率,满足居民就业、就医、上学等多样化需求,使棚改居民更好融入城市社区。
四、积极落实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对使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降为20%,放宽月收入认定和抵押房屋的条件,增加承诺人选择,使帐户余额不足贷款人享受到较高的贷款额度;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增加到40万元;节省贷款人中间费用,取消抵押登记费和强制担保费;开展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减轻贷款人的利息支出;扩大公积金缴存人员范围,开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限制,把提取条件由夫妻双方放宽到家庭成员,新增加租房提取、物业费提取和缴纳房屋专项维修基金提取。
五、进一步丰富房地产业态。鼓励企业利用存量房发展养老、旅游、创业等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探索将空置的商品房改造为分时度假酒店、养老养生地产,家居型短用宾馆等持有型物业;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别是“互联网+”产业的需求,改变存量房供应方式,采用租或买的方式为小微企业、自由职业者、创业者提供条件便利、质优价廉的工作生活场所,如创客空间、SOHO(办公居住一体化)、LOFT(灵活布局开敞空间)、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等。
六、实行灵活的营销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提高开发品质,满足客户需求,以适当让利吸引客户、实现共赢。
七、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引导企业以服务促销售,创新物业服务模式,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服务效率,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专业化、规范化,以优质物业服务吸引购房者。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日;对文件有效期内购房并于2018年3月1日之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仍享受本意见一、二条中税收补贴、财政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