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家吧 关注:24贴子:104
  • 0回复贴,共1

【法律知识】被委托代收水费的物业公司没有为业主交纳水费的义务

只看楼主收藏回复

被委托代收水费的物业公司没有为业主交纳水费的义务
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文图花园业主委员会等供用水合同纠纷案
审判规则
【 规则效力 】  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委托人与作为受托人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但实际上用水户并不是物业管理公司,而是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的是代收代缴水费义务,而不对物业小区业主的水费的交纳义务。在此情形下,委托人无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交纳水费。
【 关键词 】
民事 供用水合同 委托人 物业管理公司 托收款 结算水费协议 用水户 业主 代缴水费 交纳义务
【 基本案情 】
  2001年,长兴物业公司(厦门长兴物业管理公司)与水务公司(厦门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水费的结算,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用户对当月的水费数据有疑问的,可在接到收款凭证后五日内到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查询、核实等事宜。协议签订后,长兴物业公司每两个月向小区内各业主即用户收取相应水费后缴交水务公司。后因双方发生争议,长兴物业公司自2003年12月起停止代理文图花园业委会(厦门市文图花园业主委员会)等缴费。
  水务公司以文图花园业委会欠水费175 825.03元及滞纳金4 9311.33元,长兴物业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文图业委会交纳税费及滞纳金,长兴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文图花园业委会辩称:其既不是最终用户,也不是合同当事人,水务公司要求其交纳水费及滞纳金,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长兴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最终用户,水务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任何依据。
【 争议焦点 】
委托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代收代缴水费的义务。在小区业主未履行缴纳水费义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是否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代为交纳水费。
【 审判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审判规则评析 】
  本案中,水务公司与长兴物业公司签订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水费协议书》虽约定了双方水费的结算,但实际上用水户并非仅为长兴物业公司、文图花园业委会,而是物业小区内所有的业主。长兴物业公司、文图花园业委会作为物业管理履行的是代收代缴义务,文图花园业委会本身不对整个物业小区所有业主的用水水费负有交纳义务,只有在其代收之后方能代缴。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水务公司并未提出有关业主已向长兴物业公司、文图花园业委会交付了水费以及长兴物业公司、文图花园业委会本身用水欠费的相关证据。因此,水务公司无权要求文图花园业委会交纳水费和滞纳金,而水务公司要求长兴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因其无权主张文图花园业委会的债务而不能成立。
【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法律修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的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12年8月31日再一次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适用第六十四条内容没有变更。


1楼2016-03-04 16:47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