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题】#20160301 #距离司考还有201天#三月第一天,带着全新的自己出发。别再总与别人比较,成功只是你与自己的战役。[拳头]你有那么好的年纪,有无尽的可能,即便眼下不是你想要的,又有什么关系?只要肯努力,梦想能到达的远方,总有一天脚步也会到达。不蹉跎,不虚度,过好2016年剩下的每一天。加油!![爱心]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2012/2/12)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选好答案再看解析喔,你滴答案是_______。 [解析] 本题考点为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和附加刑的并罚原则。
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了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总和刑期不满35年,上限不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35年以上,则上限不超过25年。甲犯三罪,分别判处15年、14年、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并罚原则,则应该在15年(数刑中的最高刑)以上25年(总和刑期39年,上限不超过25年)以下判处刑罚。所以,A选项中判处35年的说法错误。A选项说法错误。
我国对附加刑的并罚采取的是并科原则,即凡是判处附加刑的,分别执行。甲有两罪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3年,根据分别执行(并科)原则,数罪并罚应当判决剥夺政治权利8年。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甲因两罪分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与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应当分别执行,既要执行没收财产5万元,也要执行罚金20万元。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首先,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其次,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最后,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样采取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特别提请考生注意:对同一个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于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所以没收财产的数额i受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的限制,但罚金的数额不受限制。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换言之,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考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本题答案]D【图片】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2012/2/12)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选好答案再看解析喔,你滴答案是_______。 [解析] 本题考点为数罪并罚中有期徒刑和附加刑的并罚原则。
一方面,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了限制加重的原则,即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总和刑期不满35年,上限不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35年以上,则上限不超过25年。甲犯三罪,分别判处15年、14年、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上述并罚原则,则应该在15年(数刑中的最高刑)以上25年(总和刑期39年,上限不超过25年)以下判处刑罚。所以,A选项中判处35年的说法错误。A选项说法错误。
我国对附加刑的并罚采取的是并科原则,即凡是判处附加刑的,分别执行。甲有两罪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5年、3年,根据分别执行(并科)原则,数罪并罚应当判决剥夺政治权利8年。所以C选项说法错误。
甲因两罪分别判处没收财产5万元与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应当分别执行,既要执行没收财产5万元,也要执行罚金20万元。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财产刑的并罚问题:
首先,罚金的并罚采取并科的原则,对数罪判处的罚金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其次,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数个犯罪都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科原则,对每个没收部分财产的判决都执行;如果数个犯罪有一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采取吸收原则,只需执行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即可。
最后,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采取并罚原则,合并执行。如果一个罪被判处罚金,另一个罪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同样采取并科原则,先执行没收财产,再执行罚金。
特别提请考生注意:对同一个罪,刑法不会规定既判罚金又判没收财产,而是“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由于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所以没收财产的数额i受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的限制,但罚金的数额不受限制。凡刑法规定必须并处罚金或并处没收财产的,均应依法并处,被告人的执行能力不能作为是否判处财产刑的依据,换言之,即使被告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应并处。
[考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
[本题答案]D【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