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招考委〔2016〕1号
关于做好我区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2016年我区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我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不含开设高职高专专业的本科院校)均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往年没有开展过此项试点工作的院校需在3月10日前书面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
二、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人数由招生院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简章各招生院校要认真制定本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章,包括考生报名办法、报考条件、选拔办法、成绩发布方式、录取原则和程序、排序方式和专业安排规则等内容。招生简章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违背,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简章进行。各校招生简章须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备案后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在进行单独考试招生时应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各校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各类试卷一式3份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负责上报)。
四、招生流程(一)考生申报。已参加我区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高考报名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条件的考生,向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提出申报。考生可以同时申报多所院校。招生院校只能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宣传发动其参加本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二)院校考核。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招生院校可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多所院校联合考试,考试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并通过招生简章公布的成绩发布方式将成绩告知考生。(三)上报备案。招生院校于4月26日至28日将向本校申报且有考试成绩的考生信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考信息管理平台(http://218.65.204.251:8001/)上报备案。上报信息标准见附件。(四)填报志愿。4月25日前,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本人高考报名时的报名站领取密码函(即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密码),4月26日至28日,考生凭密码函登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每个考生最多可填报4所院校,每所院校最多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填报的志愿为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时以网上填报的志愿为准,没有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参加高职单招资格。
(五)投档录取。5月10日至11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顺序志愿投档原则,将填报了院校志愿且有成绩的考生进行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一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依次进行二、三、四志愿投档录取。
(六)录取名单公示。招生院校提交的录取名单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由招生院校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院校在公示10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教育部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如已被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二)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高职单招的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做好高职单招的宣传工作。
(三)各招生院校在上报招生简章的同时,要将本校组织考试的时间和考场设置地点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负责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视情况派出人员对考试进行巡视。 (四)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不按规定组织考试、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单独考试招生资格,并缩减其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查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招生院校在单独考试招生过程中查处的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应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对违规人员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进行后续处理。
(六)各高考报名站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发放考生密码函,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得代为开封。考生拿到密码函后要及时登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并填报高职单招志愿。如有密码被他人修改或遗忘密码的,请向报名地招生办咨询,带齐有关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到市、县级招生办申请予以重新设置新密码。凡由市、县招生办重新设置密码的,登录后应先行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
关于做好我区2016年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各高职高专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2016年我区继续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我区所有高职高专院校(不含开设高职高专专业的本科院校)均可申请参加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往年没有开展过此项试点工作的院校需在3月10日前书面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公布。
二、招生计划具体招生专业及分专业招生人数由招生院校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生简章各招生院校要认真制定本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章,包括考生报名办法、报考条件、选拔办法、成绩发布方式、录取原则和程序、排序方式和专业安排规则等内容。招生简章不得与教育部招生政策及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的本校招生章程相违背,必须体现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本校招生简章进行。各校招生简章须于3月20日前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审核备案后在本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在进行单独考试招生时应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各校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各类试卷一式3份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负责上报)。
四、招生流程(一)考生申报。已参加我区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高考报名文件中规定的参加普通高考统考或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条件的考生,向有单独考试招生资格的高职院校提出申报。考生可以同时申报多所院校。招生院校只能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中宣传发动其参加本校的单独考试招生。(二)院校考核。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招生院校可单独组织考试,也可以多所院校联合考试,考试工作须于4月25日前完成,并通过招生简章公布的成绩发布方式将成绩告知考生。(三)上报备案。招生院校于4月26日至28日将向本校申报且有考试成绩的考生信息,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普通高考信息管理平台(http://218.65.204.251:8001/)上报备案。上报信息标准见附件。(四)填报志愿。4月25日前,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到本人高考报名时的报名站领取密码函(即填报志愿的用户名、密码),4月26日至28日,考生凭密码函登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填报志愿,每个考生最多可填报4所院校,每所院校最多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填报的志愿为顺序志愿。投档录取时以网上填报的志愿为准,没有填报志愿的视为放弃参加高职单招资格。
(五)投档录取。5月10日至11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顺序志愿投档原则,将填报了院校志愿且有成绩的考生进行投档,由招生院校根据本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一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依次进行二、三、四志愿投档录取。
(六)录取名单公示。招生院校提交的录取名单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审核通过后,由招生院校在本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七)发放录取通知书。招生院校在公示10个工作日后,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五、其他事项
(一)依据教育部有关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其他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如已被高职单招录取后,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二)各招生院校要加强高职单招的宣传,发动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在确保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要积极配合做好高职单招的宣传工作。
(三)各招生院校在上报招生简章的同时,要将本校组织考试的时间和考场设置地点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备案(多所院校联合考试的由牵头院校负责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视情况派出人员对考试进行巡视。 (四)各招生院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招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要严格遵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提出的26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政策、不按时报送相关材料、不按规定组织考试、扰乱考试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院校,将从下一年度开始暂停其单独考试招生资格,并缩减其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对有关违规人员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查处。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招生院校在单独考试招生过程中查处的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应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对违规人员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进行后续处理。
(六)各高考报名站必须妥善保管并及时发放考生密码函,未经考生本人同意不得代为开封。考生拿到密码函后要及时登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志愿填报系统修改初始密码并填报高职单招志愿。如有密码被他人修改或遗忘密码的,请向报名地招生办咨询,带齐有关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到市、县级招生办申请予以重新设置新密码。凡由市、县招生办重新设置密码的,登录后应先行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201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