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业产业化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具备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运行一年以上,入社成员100个以上等条件。扶持规模2000亩左右,每亩财政投资600元,其中,国家补助300元、省补助255元、地方财政补助45元,另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基地的灌溉、排涝及配套设施,田头交易场地及管护设施,科技推广及必要的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2、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补贴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投资规模:重点项目的年度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4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6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产基础设施、环保设施、检测设施、卫生防疫及检疫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3、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包括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方式:中央财政对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通过金融机构立项的贷款,并在本年会计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4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重点围绕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应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国家支持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总投资500~1000万元,国家补助300~500万元不等。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和负责监管实施。5、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国家主要支持全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促使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对入市交易产品进行安全检验检测,防止质量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每个项目中央补助200~300万元左右。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6、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专项。国家重点支持粮食物流流通中节点项目,包括粮食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和企业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形成现代化的粮食物流体系。每个项目中央补助200~300万元。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7、国家渔政渔港工程。国家重点扶持国家一级渔港、中心渔港,支持渔业执法体系建设等。国家对每个项目扶持资金2000~3000万元。项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8、国家海洋局专项资金。一是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经费,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二是国家海洋局海洋环保专项海洋环境监测示范站建设,项目支持额度33~55万元。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选定。9、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国家主要扶持国家、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全面提升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县级农产品检测站中央补助100万元左右。项目由农业主管部门商发改委联合上报。10、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2004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实施该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检疫监督设施、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等。项目以省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发改委联合上报。11、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是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新建、扩建高效农产品规模基地设施建设;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骨干型和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基地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三是外向型农业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新建、扩建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及出口农产品品牌培育;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重点补助“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初加工和营销能力。其中,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为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外向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1)补助对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服务,财政资金就补助谁”的原则,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项目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2)补助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种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兴办农业龙头企业,补助资金向苏北倾斜。省级资金视项目承担主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补贴、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3)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对以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的新建、扩建的设施农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省财政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苏中地区钢架大棚1500元/亩。设施农业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申报,高效农业项目由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12、省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主要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渔民转产补助。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吸纳报废转产或弃捕转产渔民30名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吸纳渔民转产项目每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目前财政补助金额为25万元以内。项目由各县(市)渔业主管局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市局筛选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3、省级高效渔业项目。省里重点支持渔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新建、健康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内容包括鱼池改造和新建、海水养殖设施、滩涂框围养殖、网箱养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鱼池护坡、加温、水循环等设备购置、改造,以及养殖技术示范推广、培训等。项目支持额度60~100万元。项目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4、省远洋渔业项目。对新派出国进行远洋渔业生产,开辟新渔场、采用新作业方式的远洋渔船进行补贴。项目支持额度30~50万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出船情况,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企业或县(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补贴。15、省级水产品全程质量控制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具有一定水产品产销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全程质量控制,做大做强水产品品牌。重点支持建设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要求水产品基地集中、连片,规模在1000亩以上,上市产品具有一定市场覆盖率。项目支持额度15~20万元。项目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经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6、省级水产三项更新工程项目。省里重点支持水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技术等共性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渔业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水产主导品种及配套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省级水产良种工程建设和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补贴标准:水产原良种场80~100万元;保种补贴和亲本更新20万元;种质基因项目60万元左右;渔业科技试验示范35万元左右;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50-100万元;重大渔业技术转化与推广招标项目100万元。项目由县(市)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7、省级渔业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科技入户工程以项目县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县须具备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渔业科技推广工作;优势水产品区域内的渔业生产大县;渔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项目支持额度25~30万元。项目申报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局打书面“申请省级科技入户示范县”材料,省局组织专家论证,下发项目立项批文。18、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包括渔业环境监测,渔政执法、推广体系建设,国家建设项目的配套等。项目支持额度10~50万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承担的任务直接决定。
四、农业综合开发
1、国家一般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范围为全省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县(市),亩投资标准为572元,中央财政220元,省财政187元,地方财政配套33元,自筹132元。主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园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2、国家土地治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试点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的重点范围为特色蔬菜、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稻田养殖等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规模为稻田养殖、特色蔬菜种植类项目2000亩;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等园艺类项目为1500亩。项目亩投资标准为780元,其中国家投资300元,省级投资255元,地方投资45元,企业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原料基地的农田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水设施,机耕路、农桥,土壤改良、农机器补贴、林网等,以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省级科技示范区需建设在当年立项建设的省级规模开发项目区内,具备一定的高效农业基础。项目建设规模2000亩左右,建设期为一年。年度安排财政资金80万元。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对建设高效农业所需设施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4、国家规模开发项目。扶持范围为全省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土地连片集中,产业突出,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建设有一定水平,能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亩投资780元,其中国家投资300元、省级投资255元、地方投资45元,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绿化和科技推广。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5、国家单项科技项目。结合项目区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效农业的实际需要,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项目财政资金10~20万元,项目实施期一年左右。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6、国家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国家重点扶持小城镇特色主导产业、农副产品流通设施、乡镇企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及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以促进小城镇经济综合发展。每个项目国家扶持150~200万元左右。项目由各地发改部门逐级上报。7、省级商品有机肥补贴。2009年省下达南通指标5752吨,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即每吨不高于520元,省级与地方财政补贴每吨2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50元,项目县(市、区)财政补贴50元,财政补贴资金在农民购买有机肥时直接补贴给农民。项目由农业部门商财政部门联合实施。8、省级高沙土开发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范围为海安、如皋县(市)高沙土地区乡镇,亩投资标准暂定为48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300元,地方配套90元,项目区农民自筹90元。重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高效农业。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9、省级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原则上应在面积大县(市)的近期新围垦区,海堤标准达到省确定的标准,重点用于建设现代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的垦区。垦区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规划,规划符合当地沿海开发总体要求。农(渔)业开发的连片面积万亩以上,以发展特色高效农(渔)业为主。年度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面积不小于5000亩,项目效益高、有特色、科技含量高、有示范作用。垦区配套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省财政每亩补助450元,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并有先行筹集资金实施项目的能力。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滩涂开发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一倍。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10、省级滩涂围垦补助项目。项目应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编入全省滩涂围垦“十一五”规划的岸段中挑选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域,并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落实投资主体,编制滩涂围垦项目建议书,纳入省滩涂围垦项目库。围垦项目建议书经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投资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滩涂匡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批准匡围并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凡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匡围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2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将统筹20%的耕地指标,用于省重大工程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1000元。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求具备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运行一年以上,入社成员100个以上等条件。扶持规模2000亩左右,每亩财政投资600元,其中,国家补助300元、省补助255元、地方财政补助45元,另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基地的灌溉、排涝及配套设施,田头交易场地及管护设施,科技推广及必要的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2、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补贴项目。扶持范围包括: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流通设施项目。项目安排原则上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投资规模:重点项目的年度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400万元、不低于200万元(含),一般项目的年度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10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60万元)。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生产基础设施、环保设施、检测设施、卫生防疫及检疫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3、国家农业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扶持对象包括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方式:中央财政对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通过金融机构立项的贷款,并在本年会计年度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固定资产单笔贷款(或者落实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累计)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和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4000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局组织实施。4、国家现代农业示范项目。重点围绕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应用、农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等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国家支持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项目设计总投资500~1000万元,国家补助300~500万元不等。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和负责监管实施。5、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国家主要支持全国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促使企业实现信息化管理,同时对入市交易产品进行安全检验检测,防止质量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每个项目中央补助200~300万元左右。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6、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专项。国家重点支持粮食物流流通中节点项目,包括粮食中转库、散粮接收发放设施和企业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形成现代化的粮食物流体系。每个项目中央补助200~300万元。项目由发改部门逐级申报。7、国家渔政渔港工程。国家重点扶持国家一级渔港、中心渔港,支持渔业执法体系建设等。国家对每个项目扶持资金2000~3000万元。项目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8、国家海洋局专项资金。一是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经费,项目支持额度100万元;二是国家海洋局海洋环保专项海洋环境监测示范站建设,项目支持额度33~55万元。项目由国家海洋局直接选定。9、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国家主要扶持国家、省、县三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全面提升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县级农产品检测站中央补助100万元左右。项目由农业主管部门商发改委联合上报。10、国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2004年开始,国家发改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实施该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检疫监督设施、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动物防疫技术支撑及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等。项目以省为单位组织实施,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发改委联合上报。11、省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一是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新建、扩建高效农产品规模基地设施建设;二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补助骨干型和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基地规模、实施技术改造、提高加工能力和水平;三是外向型农业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新建、扩建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及出口农产品品牌培育;四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重点补助“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农产品初加工和营销能力。其中,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为高效设施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外向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1)补助对象。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服务,财政资金就补助谁”的原则,省级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为项目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2)补助政策。鼓励和吸引各种资本投资开发农业、兴办农业龙头企业,补助资金向苏北倾斜。省级资金视项目承担主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补贴、定额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以奖代补”等多种扶持方式。(3)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对以农民(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建设主体的新建、扩建的设施农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省财政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苏中地区钢架大棚1500元/亩。设施农业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申报,高效农业项目由各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12、省级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项目。主要支持人工鱼礁建设项目、渔民转产补助。要求每个项目必须吸纳报废转产或弃捕转产渔民30名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吸纳渔民转产项目每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目前财政补助金额为25万元以内。项目由各县(市)渔业主管局向市海洋与渔业局申报,市局筛选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3、省级高效渔业项目。省里重点支持渔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新建、健康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内容包括鱼池改造和新建、海水养殖设施、滩涂框围养殖、网箱养殖等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鱼池护坡、加温、水循环等设备购置、改造,以及养殖技术示范推广、培训等。项目支持额度60~100万元。项目由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和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4、省远洋渔业项目。对新派出国进行远洋渔业生产,开辟新渔场、采用新作业方式的远洋渔船进行补贴。项目支持额度30~50万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出船情况,通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对企业或县(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补贴。15、省级水产品全程质量控制项目。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批发市场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具有一定水产品产销组织能力和责任追溯能力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全程质量控制,做大做强水产品品牌。重点支持建设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要求水产品基地集中、连片,规模在1000亩以上,上市产品具有一定市场覆盖率。项目支持额度15~20万元。项目由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经过市海洋与渔业局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6、省级水产三项更新工程项目。省里重点支持水产品生产关键技术和产业化技术等共性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创新,支持重大渔业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水产主导品种及配套技术示范与推广,支持省级水产良种工程建设和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补贴标准:水产原良种场80~100万元;保种补贴和亲本更新20万元;种质基因项目60万元左右;渔业科技试验示范35万元左右;现代渔业示范区建设50-100万元;重大渔业技术转化与推广招标项目100万元。项目由县(市)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局申报。17、省级渔业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科技入户工程以项目县为实施主体。申报项目县须具备条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渔业科技推广工作;优势水产品区域内的渔业生产大县;渔业技术推广队伍健全,具有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的基础和条件。项目支持额度25~30万元。项目申报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局打书面“申请省级科技入户示范县”材料,省局组织专家论证,下发项目立项批文。18、省级海洋与渔业专项。包括渔业环境监测,渔政执法、推广体系建设,国家建设项目的配套等。项目支持额度10~50万元。项目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地承担的任务直接决定。
四、农业综合开发
1、国家一般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范围为全省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县(市),亩投资标准为572元,中央财政220元,省财政187元,地方财政配套33元,自筹132元。主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建设农业开发园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2、国家土地治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试点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的重点范围为特色蔬菜、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稻田养殖等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规模为稻田养殖、特色蔬菜种植类项目2000亩;经济林果、花卉苗木等园艺类项目为1500亩。项目亩投资标准为780元,其中国家投资300元,省级投资255元,地方投资45元,企业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原料基地的农田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水设施,机耕路、农桥,土壤改良、农机器补贴、林网等,以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等。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科技示范区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省级科技示范区需建设在当年立项建设的省级规模开发项目区内,具备一定的高效农业基础。项目建设规模2000亩左右,建设期为一年。年度安排财政资金80万元。主要用于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应用,对建设高效农业所需设施给予适当补助。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4、国家规模开发项目。扶持范围为全省列入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土地连片集中,产业突出,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建设有一定水平,能起到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亩投资780元,其中国家投资300元、省级投资255元、地方投资45元,自筹180元,主要用于建设农田基础设施,绿化和科技推广。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5、国家单项科技项目。结合项目区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高效农业的实际需要,围绕优势主导产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项目财政资金10~20万元,项目实施期一年左右。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6、国家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镇项目。国家重点扶持小城镇特色主导产业、农副产品流通设施、乡镇企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及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等,以促进小城镇经济综合发展。每个项目国家扶持150~200万元左右。项目由各地发改部门逐级上报。7、省级商品有机肥补贴。2009年省下达南通指标5752吨,项目推广应用的商品有机肥实行零售最高限价,即每吨不高于520元,省级与地方财政补贴每吨2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50元,项目县(市、区)财政补贴50元,财政补贴资金在农民购买有机肥时直接补贴给农民。项目由农业部门商财政部门联合实施。8、省级高沙土开发项目。项目扶持暂按2008年标准执行,扶持范围为海安、如皋县(市)高沙土地区乡镇,亩投资标准暂定为48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300元,地方配套90元,项目区农民自筹90元。重点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技术,发展高效农业。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9、省级滩涂垦区配套项目。原则上应在面积大县(市)的近期新围垦区,海堤标准达到省确定的标准,重点用于建设现代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的垦区。垦区应具备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规划,规划符合当地沿海开发总体要求。农(渔)业开发的连片面积万亩以上,以发展特色高效农(渔)业为主。年度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区面积不小于5000亩,项目效益高、有特色、科技含量高、有示范作用。垦区配套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省财政每亩补助450元,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较大的资金投入,并有先行筹集资金实施项目的能力。项目承担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滩涂开发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一倍。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10、省级滩涂围垦补助项目。项目应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已编入全省滩涂围垦“十一五”规划的岸段中挑选开发条件成熟的区域,并征得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落实投资主体,编制滩涂围垦项目建议书,纳入省滩涂围垦项目库。围垦项目建议书经省初步审查同意后,由投资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滩涂匡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是否批准匡围并纳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凡纳入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的匡围项目,按省政府办公厅2007年21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省将统筹20%的耕地指标,用于省重大工程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省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1000元。项目由各地农发局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