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民居建设中腾出的土地能否建商品房?
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
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允许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商品房。需要在新民居建设中节余出来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2.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方案由谁组织编写?如何上报?
答: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使用、归还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将文件规定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卷宗报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
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以县(市)为单位分批申报。1批可以包括1个用地项目,也可以包括几个用地项目,但方案要分别编写。
13.新民居建设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如何报批?
答:省级新民居示范村不使用周转用地,但需要将旧村址复垦出的土地用于置换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示范村村庄规划和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组织人员编写旧村址复垦方案,按新民居周转用地报批程序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14.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没有完成能否申报使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
答:对尚未完成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的县(市)可以申报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但需要县(市)政府作出承诺,将该示范村纳入县域镇村体系规划确定的保留居民点范围。
1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对区域范围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复垦、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统筹安排的战略性规划。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产出率,促使思经济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实施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
我国目前广泛开展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按行政区域进行的,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级五个层次。各层次之间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域或经济区域,进行跨省、跨市县、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