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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材料由海陵区法院调出,有海陵区法院档案专用章,请留心查看)
该件中显示,冯庆连,冯国华(本人父亲)是一个户头,均为智堡村十组宅基地共有人。此协议书仅仅为房屋问题。(宅基地的权利性质属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及其上的农民住房,则只能适用”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只有宅基地共有人才能在宅基地上建房,并领取相关产权证的权利。)


(此1989年颁发的土地证从海陵区法院调出,有法院档案专用章,请查看。)
  农村宅基地共有人权利是平等的,户主仅为代表。此土地证上共有人为6人,分别是:上述协议书中的冯庆连,李马龙,冯国华(本人父亲),肖粉珍(本人母亲),本人冯强,还有一当时尚未出嫁的冯庆连最小的女儿。
(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取决于该权利人是否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即由其户籍而定,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或收回是根据农民的生死和户籍变动而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丧失不是通过市场交易,而是由村集体分配,适用属人原则。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在本组织通过分配取得宅基地,村民死亡或户籍迁出本集体组织,即丧失了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个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且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个人无权处分。)
  用地简图中显示,宅基地东址范围内空地为自留地性质,不属于建筑用地,根本不能建房。

(此笔录证词从海陵区法院调出,有法院档案专用章,请留心察看。)
  该询问笔录
  1 中指出60岁以上的老人随子女(当时本地属东郊乡),为一户,无权单独划分宅基地。
  2 中指出智堡村已经划拨了新的宅基地给冯建华建房,地点在西边(现属智堡九组)。其与本人所在的智堡十组中间隔一条马路(现为东风北路),本人宅基地在马路东边。

综上(并根据《土地法》一户村民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智堡村九组冯建华根本没有本人智堡村十组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土地证就绝不会有房产证,其根本无权本人宅基地上建房。那么冯建华于2013年10月4日在城东派出所持有的房产证是怎么来的?该证上相应部门的公章又是怎么来的?


IP属地:江苏1楼2016-01-13 17: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