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业主(广州地区以外)买房之后遇到开发商迟延办理甚至拒绝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而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时候,开发商经常以“买房的时候就没说过这个土地使用证的事”、“合同约定不明”、“要办自己出钱办”等为借口推诿。本人认为,开发商的上述说法毫无道理可言。
----以下为提纲,全文见:http://www.gzlawfirm.com/ReadArt.asp?ArtID=5833
一、合同中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应该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双方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也没有道理要求业主自己出钱办理。
二、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开发商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见:http://www.gzlawfirm.com/ReadArt.asp?ArtID=5833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职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创办人 首席律师 张旭锋
20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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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中的“商品房权属登记手续”应该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商品房买卖双方不存在“合同约定不明”等情况,也没有道理要求业主自己出钱办理。
二、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三、开发商延期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见:http://www.gzlawfirm.com/ReadArt.asp?ArtID=5833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职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创办人 首席律师 张旭锋
20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