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法院 (2006)临民二终字第440号案,临沂市河东区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643号案办案法官罔顾事实、黑心办案、疯狂执法、无法无天,案结事不了!!已经结算过的帐款枉法判令重新给付、已经作废的合同枉法判令还有效并疯狂让案外人承担!!受害人刘某某天天伸冤控告至今2500多个日日夜夜无人问津,天理何在、正义何在!!苍天啊!谁来为百姓主持公道。。。。。。
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见判决书第一页末第二页始)。
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只见到过审判员李言涛,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也从未告知当事人法庭组成人员,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提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本判决,另组合议庭重审。
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就加工承揽罐体签订两份合同实际为以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的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00286.55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河北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二页)。
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合法存在,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工商登记有效期至2008年8月。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但法院置之不理。刘××仅是作为该厂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却判决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两份合同中所书写的单位名称虽然多出了河北和河北省几字,但合同的实际履行美多公司是与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开展的业务,其加工的产品标识是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业务员也是跟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进行对帐结算。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亦只向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送达法律文书。以上事实均说明,刘××与本案无关,与美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更不存在所谓的欠款,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原告诉求的100286.55元货款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化工厂与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对帐结算单,法院也予以认定。2004年1月12日刘鸿×书写的结算单及2004年3月17日合同中均已证明双方截至2004年3月17日止双方互不欠款。2004年10月29日范××书写的结算情况中已确定化工厂只欠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32833.32元,且欠款原因是因为质量问题,范××注明,待质量问题解决以后再付余款。此后化工厂再未收到新发货物,那么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起诉的100286.55元欠款从何而来?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请问,是那部法律赋予了他们这个权力?因此该判决显系枉法裁判。
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见判决书第一页末第二页始)。
当事人在应诉过程中只见到过审判员李言涛,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也从未告知当事人法庭组成人员,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提请回避的合法权利。因此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本判决,另组合议庭重审。
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就加工承揽罐体签订两份合同实际为以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作人的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货款100286.55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于河北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诉讼主体资格,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见判决书第二页)。
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合法存在,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工商登记有效期至2008年8月。当事人已向法庭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据,但法院置之不理。刘××仅是作为该厂业务人员签订合同,却判决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于法无据。两份合同中所书写的单位名称虽然多出了河北和河北省几字,但合同的实际履行美多公司是与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开展的业务,其加工的产品标识是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业务员也是跟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进行对帐结算。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亦只向蠡县冀蠡精细化工厂送达法律文书。以上事实均说明,刘××与本案无关,与美多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更不存在所谓的欠款,依法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一审原告诉求的100286.55元货款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当事人已向法院提交化工厂与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对帐结算单,法院也予以认定。2004年1月12日刘鸿×书写的结算单及2004年3月17日合同中均已证明双方截至2004年3月17日止双方互不欠款。2004年10月29日范××书写的结算情况中已确定化工厂只欠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32833.32元,且欠款原因是因为质量问题,范××注明,待质量问题解决以后再付余款。此后化工厂再未收到新发货物,那么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起诉的100286.55元欠款从何而来?两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凭临沂市美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的一面之词就做出判决,请问,是那部法律赋予了他们这个权力?因此该判决显系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