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我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等住房困难群体。
1. 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直属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2)申请家庭必须为广安城区(北辰、浓洄、中桥、万盛、广福等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下同)的城市居民户,常住3年以上且不属于近3年分家户;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区统计局公布2014年的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58元/年。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5)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7)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 新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2)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3.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2)在广安城区工作,劳动关系稳定,由聘用单位向广安区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私有房产包括:1.私有房产;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3.因离婚析产3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4.转让或征收不满5年的房产,包括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5.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的房产等;6.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产;7.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4.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或者享受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三)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定为准)。
(四)家庭主要居住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1. 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直属亲属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2)申请家庭必须为广安城区(北辰、浓洄、中桥、万盛、广福等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下同)的城市居民户,常住3年以上且不属于近3年分家户;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区统计局公布2014年的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58元/年。
(4)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5)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7)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 新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
(2)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3. 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2)在广安城区工作,劳动关系稳定,由聘用单位向广安区社保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3)本人及直系亲属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私有房产包括:1.私有房产;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3.因离婚析产3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4.转让或征收不满5年的房产,包括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5.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的房产等;6.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产;7.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
4.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或者享受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三)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定为准)。
(四)家庭主要居住人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上的。
(五)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