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王某是从事家具加工的个体户。2014年5月初,他与某物资公司签订合同,从物资公司赊购了一台车床,由王某的一位朋友吴某作为连带保证人。5月7日,物资公司依约将车床送到王某的加工厂。8月13日,王某突然决定转行做其他生意,遂向物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当时,刚好有客户急需这种车床,经三方协商,物资公司将这台车床卖给了新的客户,王某与物资公司解除了车床赊购合同。8月27日,物资公司依约到王某的加工厂装运车床时,才发现王某已将车床变卖,携款外逃。后来,物资公司找到吴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吴某认为,既然车床赊购的主合同已经解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自然失效,遂拒绝了物资公司的要求。为此,吴某与物资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吴某还应对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吗?主合同解除,担保人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例分析
商法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解除后,王某仍然负有暂时保管和依约将车床交付给物资公司的义务,而物资公司负有按时接收车床的义务。可见,他们双方仍然存在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尽管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已经解除,但担保合同并未失效。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吴某作为担保人,仍然应对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某是从事家具加工的个体户。2014年5月初,他与某物资公司签订合同,从物资公司赊购了一台车床,由王某的一位朋友吴某作为连带保证人。5月7日,物资公司依约将车床送到王某的加工厂。8月13日,王某突然决定转行做其他生意,遂向物资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当时,刚好有客户急需这种车床,经三方协商,物资公司将这台车床卖给了新的客户,王某与物资公司解除了车床赊购合同。8月27日,物资公司依约到王某的加工厂装运车床时,才发现王某已将车床变卖,携款外逃。后来,物资公司找到吴某,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吴某认为,既然车床赊购的主合同已经解除,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当然自然失效,遂拒绝了物资公司的要求。为此,吴某与物资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吴某还应对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吗?主合同解除,担保人还需承担担保责任吗?
案例分析
商法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解除后,王某仍然负有暂时保管和依约将车床交付给物资公司的义务,而物资公司负有按时接收车床的义务。可见,他们双方仍然存在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上述规定,尽管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已经解除,但担保合同并未失效。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吴某作为担保人,仍然应对王某与物资公司的赊购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