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7月5号从甲手中转让一门面,并付甲10.8万元转让费,和两个月房租8654元。并于当日于房东签订承租合同为期2年,交付押金1万元和3个月房租15000元。与当日7月5号下午我才得知这里要拆迁,给与甲打电话沟通甲说不可能就把我拉黑失去联系。房东说此事他不知情叫我继续做。 而我进一步才确认这里6月30明确发布公文这里纳入拆迁范围,并已经行房租登记。公告就贴在店铺门口墙上我没看到是因为被撕掉了 与7月8号我就请律师开始打官司直到11月4号才开庭受审,房东说他不知道,而甲却说已转让出去的门面其风险应由我承担,还说是我口头承渃说既然敢盘铺面就不怕。 此案于12月19号判决,判甲赔偿我5万4000元,一半的转让费,说风险应双方承担。判房东退回1万押金,其中间5个月的房租由我承担。 请问一下,判决是否合理?明明是甲知道已经要拆迁,却骗我说2两不会拆。既然判合同无效,为何只陪一半? 房东还说我不续约押金不肯退还。 请问此案件我需要二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