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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对股权众筹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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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作为一项政策性文件,这些要求的可操作性很差,没有更多的法律法规来落实这些政策精神。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首次明确界定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进行。
  2015年8月7日,我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认为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同时,该通知还明确了一些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股权众筹融资范围,上述业务需要在《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法律框架下经营。
  通知把互联网融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作为检查重点。目前我国针对股权众筹规范的仅有上述两部文件,并可以归结出以下几点:
  1、股权众筹是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受到监管;
  2、股权众筹必须通过融资中介平台进行,融资方必须是小微企业,而且必须进行关键信息披露;
  3、私募股权融资不属于股权众筹,不可突破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
  把股权众筹的性质界定为证券公开发行行为,中美两国并无不同。但是对融资平台、股权众筹项目、投资者门槛等条件设定及监管,甚至如何处理股权众筹与资本市场IPO的关系等等,我国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必须对现行《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修改,突破目前我国企业借助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格局。在法律修订之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无从谈起。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已经在借鉴美国众筹法案的立法精神,将小额股权众筹豁免注册纳入了其中。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股权众筹将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互联网媒介下的股权众筹与大众创业相互结合,真正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经济发展释放出新的活力。


1楼2015-12-30 13:5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