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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笔记》精选之《民法》: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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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民通》第136条)。
  5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6因内河、沿海运输产生的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民通意见》第168条)
  学生经常向我反映1年的诉讼时效不好记忆,现推荐我写的歌谣:商品存租卖于河。
  “商”指人身伤害;“品”,指产品;“存”,指寄存,寄存又称为保管;“租”是指租金;“卖”是指拍卖;“于”是虚词;“河”是指内河、沿海运输。——7个字,代表了6个短期诉讼时效。


1楼2015-12-21 15:2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