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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册】日本侵华“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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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国耻!以史为鉴!守护和平!

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今天下午,日本驻华大使馆连发5篇微博文章,回顾两国已签署四个政治文件,分别是:日中联合声明(1972)、日中和平友好条约(1978)、日中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1998)、日中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2008)。并表示,这四个政治文件是两国合作关系发展的基石。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15-12-13 21:24回复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5-12-1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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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15-12-1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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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平友好条约
        (1978年8月12日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满意地回顾了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以来,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新的基础上获得很大的发展;确认上述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确认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应予充分尊重;希望对亚洲和世界的和平与安定作出贡献;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决定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此各自委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委派外交部长黄华;
        日本国委派外务大臣园田直。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二、根据上述各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双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第四条
        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各方同第三国关系的立场。
        第五条
        一、本条约须经批准,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本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以后,在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终止以前,将继续有效。
        二、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十年期满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可以在一年以前,以书面预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双方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日本国全权代表 园田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黄华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7楼2015-12-13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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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为节录自:
          日中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1998年11月东京)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0楼2015-12-13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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