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是出租还是送,都和物业没有关系。我们知道,买房中有公摊面积,在公摊面积不太明白的情况下,房地产商早已把摊入房屋建造成本中的车位“送”给买房人,或按“建造成本价”(仅是施工的费用)卖给买房人来促销房屋买卖。即使开发商有产权,但一旦卖给业主,业主就有权自行处理。 如果车位算入公摊面积,那车位的法律地位,便是整个小区产权的“从物”,和物业公司仍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谁对其号称拥有产权,那一定得提供有关依据,否则,全当小区业主的从物处理。 如果开发商把车位所有权委托物业公司代理,必须有代理协议。这样的话,物业公司只有代理权。 根本的一点,作为小区车位,谁缴纳土地出让金谁受益。如果业主自行购买了车位,就拥有了相应的产权,就有了使用自主权。如果车位算入公摊面积,车位费的收取应该由业主委员会说了算。在缴纳各项费用的时候,应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物价局的相应备案文件,这样,物业公司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对于产权属于发商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其出入口经过小区道路或者给小区造成环境影响的,所收取的停车费应该提取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化的维修养护,不能全部让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拿走。
简而言之,我们小区家家户户都有公摊,公摊面积算下来含地面的话(4000多户每户平均10个平方的话也是4万平方米,应该不止是楼道吧),那么是否收取停车费由业主说了算,就算要收也是应该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举手表决是否收取,而且即便是收取后也应该用于小区的设施维护维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明细账。
尊敬的各位业主,你们是否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是出租还是送,都和物业没有关系。我们知道,买房中有公摊面积,在公摊面积不太明白的情况下,房地产商早已把摊入房屋建造成本中的车位“送”给买房人,或按“建造成本价”(仅是施工的费用)卖给买房人来促销房屋买卖。即使开发商有产权,但一旦卖给业主,业主就有权自行处理。 如果车位算入公摊面积,那车位的法律地位,便是整个小区产权的“从物”,和物业公司仍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谁对其号称拥有产权,那一定得提供有关依据,否则,全当小区业主的从物处理。 如果开发商把车位所有权委托物业公司代理,必须有代理协议。这样的话,物业公司只有代理权。 根本的一点,作为小区车位,谁缴纳土地出让金谁受益。如果业主自行购买了车位,就拥有了相应的产权,就有了使用自主权。如果车位算入公摊面积,车位费的收取应该由业主委员会说了算。在缴纳各项费用的时候,应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物价局的相应备案文件,这样,物业公司的行为才是合法的。
对于产权属于发商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其出入口经过小区道路或者给小区造成环境影响的,所收取的停车费应该提取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化的维修养护,不能全部让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拿走。
简而言之,我们小区家家户户都有公摊,公摊面积算下来含地面的话(4000多户每户平均10个平方的话也是4万平方米,应该不止是楼道吧),那么是否收取停车费由业主说了算,就算要收也是应该召开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举手表决是否收取,而且即便是收取后也应该用于小区的设施维护维修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明细账。
尊敬的各位业主,你们是否维护了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