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能赢嘛???
1997年3月18日,我单位与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杉联公司)签订了《新桥大厦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杉联公司开发的黄浦区新桥大厦土建安装工程由中天公司总包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按照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2976万元,开竣工日期为500天,后双方又订《工程施工补充条款》一份,建筑面积由20000平方米增至25000平方米。合同签定后,我单位即依约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由于杉联公司在施工中多次对施工图纸做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拖欠工程进度款,并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而且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让业主入住使用,致使我单位工程收尾工作无法进行。因此,我单位被迫于2000年6月停工至今。
由于杉联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单位不得不于2000年8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杉联公司支付我单位工程款人民币8519953元。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指定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诉争工程的已建工程造价及杉联公司已付款情况进行审价、审计。依据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价报告》显示,我单位共计完成施工工程量折工程款为人民币37157316.82元,杉联公司已向我单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069168.17元,扣除1%的保修金,杉联公司还应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为8716575.48元。2002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单位的诉讼请求,要求杉联公司支付我单位工程款8135982.61元。
2002年4月29日,杉联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至工程竣工验收。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面对这公正的判决结果,我们悲喜交加,喜的是作为一家外地来沪发展的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法院的公正判决,终于在5年后看到了自已渴望的判决结果;悲的是作为一家诚实守信的企业,原本在5年前就应得工程款,却要在5年之后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
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原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工程款以摆脱目前举步维艰的境况,可是杉联公司却在每月拿着高额系争工程出租费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终审判决。
杉联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组成审监庭对本案举行公开听证,2007年8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再审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从二审判决生效至此已有2年,我们一直在苦苦期待杉联公司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然而,杉联公司直到此时还在强辞夺理,胡搅蛮缠,甚至在再审审理中还声称上海市二中院指定的审计单位制作的审计报告和审价报告不合法,杉联公司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践踏法院的威信真是荒谬至极。可是事与愿违, 2008年6月12日我单位突然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这样我们还有赢的希望嘛??
1997年3月18日,我单位与上海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杉联公司)签订了《新桥大厦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杉联公司开发的黄浦区新桥大厦土建安装工程由中天公司总包建设施工。双方约定按照93定额计算工程造价,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2976万元,开竣工日期为500天,后双方又订《工程施工补充条款》一份,建筑面积由20000平方米增至25000平方米。合同签定后,我单位即依约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由于杉联公司在施工中多次对施工图纸做重大设计变更以及拖欠工程进度款,并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施工,而且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违规让业主入住使用,致使我单位工程收尾工作无法进行。因此,我单位被迫于2000年6月停工至今。
由于杉联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我单位不得不于2000年8月16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杉联公司支付我单位工程款人民币8519953元。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指定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诉争工程的已建工程造价及杉联公司已付款情况进行审价、审计。依据上海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价报告》显示,我单位共计完成施工工程量折工程款为人民币37157316.82元,杉联公司已向我单位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8069168.17元,扣除1%的保修金,杉联公司还应支付我单位的工程款为8716575.48元。2002年4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我单位的诉讼请求,要求杉联公司支付我单位工程款8135982.61元。
2002年4月29日,杉联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消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至工程竣工验收。2005年4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面对这公正的判决结果,我们悲喜交加,喜的是作为一家外地来沪发展的企业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法院的公正判决,终于在5年后看到了自已渴望的判决结果;悲的是作为一家诚实守信的企业,原本在5年前就应得工程款,却要在5年之后才能看到希望的曙光。
二审判决生效后,我们原本以为可以顺利拿到工程款以摆脱目前举步维艰的境况,可是杉联公司却在每月拿着高额系争工程出租费的情况下,仍不履行终审判决。
杉联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院组成审监庭对本案举行公开听证,2007年8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再审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从二审判决生效至此已有2年,我们一直在苦苦期待杉联公司能够自觉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然而,杉联公司直到此时还在强辞夺理,胡搅蛮缠,甚至在再审审理中还声称上海市二中院指定的审计单位制作的审计报告和审价报告不合法,杉联公司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如此践踏法院的威信真是荒谬至极。可是事与愿违, 2008年6月12日我单位突然收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撤消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这样我们还有赢的希望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