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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房屋不明原因失火致承租人烧伤出租人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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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明原因失火致承租人烧伤出租人应给予赔偿
承租人因其租住的房屋起火受伤,且起火原因尚不明确,而出租人亦在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救火,并将承租人送往医院救治的,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均无过错,应当依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出租人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赔偿。
【 关键词 】
民事 健康权 房屋起火 不明原因 承租人 受伤 无过错 出租人 公平原则 适当赔偿
【 基本案情 】
  张京华、杨志文系夫妻关系。在张翠艳租住张京华、杨志文的房屋期间,该房屋一楼突然起火,张京华、杨志文发现火情后,及时组织救火并报警。张翠艳从二楼往楼下逃生时,上衣着火,发生身体烧伤的事故。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起火原因尚不明确。
  张翠艳以其有偿租住张京华、杨志文所属房屋,二人依法有义务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京华、杨志文连带赔偿其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和后期治疗费等。
  张京华、杨志文辩称: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其已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张翠艳在火灾发生时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 争议焦点 】
承租人因其租住的房屋起火受伤,且起火原因尚不明确,而出租人亦在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救火,并将承租人送往医院救治,在承租人与出租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能否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出租人对承租人给予适当赔偿。
【 审判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张京华、杨志文赔偿张翠艳因火灾事故产生的费用;张京华、杨志文赔偿张翠艳精神抚慰金;驳回张翠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 审判规则评析 】
  本案中,张翠艳租住张京华、杨志文的房屋,张京华、杨志文应对张翠艳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虽然张京华、杨志文对张翠艳的人身安全负有责任,但公安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尚不明确,故不能据此推定出张京华、杨志文有疏于管理和防范的过失,且张京华、杨志文在发生火灾后,能及时组织救火,对张翠艳送往医院救治,支付部分医疗费,因此张京华、杨志文并无过错。而张翠艳在发生火灾后,由于采取自救措施不当,出于本能下楼逃生,亦不存在过错。故张翠艳因火灾所受到的损失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张京华、杨志文可适当对张翠艳予以赔偿,本案双方分别承担50%民事责任。
【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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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2015-12-01 09: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