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观岂能只旁观吧 关注:20贴子: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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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空


1楼2008-06-22 10:43回复
    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网络信息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3楼2008-06-22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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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啪---------惊堂木一响,我们今天的观观话题之玉米风云事,就从玉米作品的权利说起............

      把字配进图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十条 ,公民依法享有对其作品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等等


      4楼2008-06-22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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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来,现在大家似乎有一点明白,观观今天为咩给了一个这么惊悚的开篇了吧.

        小时候啊,老师就跟我说过一句话: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所以打小我就深深的晓得,抄,是一件多么有学问的事,不容易啊.

        像这位木有智商的筒子,如此这般JQ的QJ一个人的作品,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儿.

        嗯....嗯....话题回来,我们今天观观的话题是,玉米作品的权利,不管怎样,怎样不管,这位木有智商的筒子到底算不算侵害了我们木有BIRD朋友的作品权捏?

        说到这里,大家一定要骂观观木有智商了,都被QJ成这样了,还不算侵权吗?来来来,大家说的都不算,我们来来的法律是怎么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第二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第三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第五点:剽窃他人作品的; 
        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综上所看,我们这位木有智商筒子的的确确是侵权了,我们可怜的木有BIRD朋友,完全可以要求道歉,赔偿滴.可惜啊,据察,此事曝光后,我们木有智商筒子便从网络消失了,它的ID最后一次登陆时间是--2008年5月30日,浩大一个网络,只有一个虚拟的ID,木有BIRD又能拿木有智商怎样捏?

        看来,这位木有智商的朋友还是蛮有智商滴,至少比观观有智商多了,倘若观观做了此等着事儿,估计要不了第二天,观观的年龄,身高,年重,三围,住址,包括银行密码,屁股上长的火疥子的形状,都被公布出来。。。(泪啊,我是个多么老实的人啊,进群的时候,人家一问,我什么都交待了!)


        6楼2008-06-22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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